索 引 号 | H026/2022-63965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案情介绍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机械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甲醇,但是并未针对甲醇的危险特性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甲醇是一种高挥发、易燃液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以及时有效提醒作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超标,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听了执法人员的提醒,企业负责人深刻了解到了报警装置的重要性,表示一定会尽快安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该机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危化品安全绝非儿戏,一定要提高警惕!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时需要注意好各个细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好相应的存储仓库和可靠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