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6/2022-63964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案情介绍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对我区某包装材料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5桶稀释剂涂料外包装上未粘贴或栓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经过溯源追查,执法人员发现这些稀释剂涂料(闭杯闪点≤60℃)是由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虽然该公司提供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稀释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但是没有在销售的稀释剂包装桶上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这一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提别提醒
危险化学品因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属性,若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及时向危险化学品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