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4/2022-63115 | 成文日期 | 2022-08-19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环函〔2021〕337号)、《2022年杭州市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等精神,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确保环保部门对污染源(包括监管对象和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二、实施对象
监管对象库中“机构类主体库”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库,“项目工程库”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要求建库。
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杭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中的名单、《2022年杭州市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中的重点项目,除去重复名单、被市局认领名单等外,在“机构类主体库”和“项目工程库”中建立重点监管对象为204家。
一般监管对象:除重点监管对象外,以排污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评报表为基础,在“机构类主体库”和“项目工程库”中建立一般监管对象为988家。
特殊监管对象:以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涉及有毒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和使用等情况为基础,除去重复名单、被市局认领名单等外,在“机构类主体库”和“项目工程库”中建立特殊监管对象为74家。
三、实施办法
根据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监管对象开展一遍巡查)。
(二)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按照执法人员1:2.5的比例对一般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三)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3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赵志彬, 联系方式:0571-82660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