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72/2022-61342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发布机构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残疾人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扶持等政策调整如下:
一、健全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一)医疗保险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和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二)基本养老保险
1.持有二级(含)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和《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
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我区户籍残疾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贴;持有其他等级残疾人证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的60%给予补贴。
2.持证残疾人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按同期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个人账户已经缴满15年的不再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1)持有《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残疾人,按同期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2)持有《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3)其他残疾人,按同期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4)持有《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续缴满15年,对继续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6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给予30﹪的补贴。
二、健全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50%补助;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40%补助;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护理补贴。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残疾人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给予每月12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950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500元补贴。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5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残疾人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375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250元补贴。听力二级、言语二级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50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智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残疾人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给予每月376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188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125元补贴。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一)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制度
1.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上年度实际在岗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且本区户籍残疾人职工占残疾人职工总数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1人,每年按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2.建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制度。对与本区户籍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0%-200%和20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年分别按当地1个月和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在该单位就业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
3.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对因安排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实施残疾人职工工作环境或设施设备无障碍建(改)造的用人单位,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人单位所在写字楼公共区域的无障碍建(改)造,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建设单位50%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对符合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的用人单位,按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实训结束后,实训残疾人被实训单位招用或由实训单位推荐实现就业的,实训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同一学员同一实训项目,在同一或不同实训基地参与ー次或多次实训,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接纳我区特教学校学生进行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参照此标准进行补贴。
5.积极推进村(社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工作,到2020年,各村(社区)至少要开发一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工资按不少于劳动部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巩固加强集中就业
1.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2.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对镇街开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每安置1名本区户籍残疾人,每年按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在该机构就业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对因安排本区户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无障碍建(改)造的机构,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区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区财政按实际托养人数全年给予萧山区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扣除省补资金后其实际承担的保费,由机构和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三)切实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力度
具有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下同),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就业创业证》,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1.对实际创业满6个月以上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根据其创业资金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享受开办费补贴后,残疾人创业每满1年的,可再次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但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人,6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该开办费补贴。
2.残疾人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本人创业、自谋职业,发展生产的,在贷款限额内给予实际贷款额4﹪的年贴息补助,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为:
①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0万元;
②残疾人种养业户,不超过50万元;
③残疾人种养殖基地、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3.进一步落实农村残疾人就业补贴制度,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农村残疾人就业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实体给予相应补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全年用工在60天以上)且日均劳动报酬不低于100元的经济组织实体,每安置1人,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给予1000元的就业补贴;日均劳动报酬在50元-100元的,每安置1人,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给予减半补贴;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困难残疾人代养代销产品的,每成功辐射、扶持1户,每年给予500元的扶持补贴。
4.进一步落实残疾人电商文创就业创业补贴制度,对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网商创业者;注册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安置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和孵化园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组织或参加残疾人文化创意办展和作品出版的独立法人单位和残疾人给予相应补贴。
①对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的残疾人,每月工时超过20小时、每小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给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就业补助。
②对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处于创业成长期需要购买淘宝(天猫)直通车推广商品(服务)提升人气且符合淘宝(天猫)直通车准入条件的残疾人网商,按照“个人出一点、阿里巴巴补一点、当地残联贴一点”的原则予以补贴,残联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节第一条第二项的最高档执行。
5.对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按本节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享受实训及留用补贴。
6.对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按创业孵化园入驻残疾人企业(机构)场地租金减免的总额,或帮助加盟残疾人建立创业就业平台的开发、运营,及其孵化服务费用,给予创业孵化园(平台)全额补贴。同一残疾人企业(机构、户)入驻(加盟)同一或不同创业孵化园(平台),最长补助时间为3年;根据创业孵化园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情况据实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
7、对有关专业机构举办全区残疾人文化创意产品展销会,以及残疾人参加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展销活动,给予铺位费全额补贴,但每个摊位最高补助5000元;同一年同人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个人在正规机构出版发行文化艺术类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举办个人展览,获区级以上残联或文化部门认可的,给子5000-20000元的补助。
(四)残疾人培训补助
(一)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参加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1.补贴对象
①具有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下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
②具有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并热心助残,以师带
徒的形式,对本区户籍残疾人开展授艺培训的区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或参加全国或省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前三和前二名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①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免收职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②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就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给予最多三次补贴,依次分别给予实际培训费的100%、80%和60%,但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③师带徒培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承担带徒任务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或大师工作室、参加省级或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前2名和前3名的其场地、授课、耗材及食宿等费用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④对参加区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或以训代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比赛(以训代赛)期间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贴,并根据竞赛成绩,按其所获积分给予每分300元的奖励(税后)。对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按其所获积分给予每分500元的奖励(税后)。
(二)残疾人特殊专长培训。参加文艺、体育、能工巧匠等培训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区残联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由区残联承担。
四、其他
本通知由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通知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