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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萧市监城冒撤登字〔2022〕第5号
当事人:杭州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WBG56;
住所:萧山区城厢街道下湘湖路7号杭州E8科技创新产业园504-1室;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6年6月8日,设立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陈晓艳,另一股东为李慧霞。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杭州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有陈晓艳签名的材料。2021年11月26日,申请人陈晓艳向本局申诉,否认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过上述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成为当事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建德市公安局乾潭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等证据材料。且表示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陈晓艳”签字并非其签。2022年2月25日,本局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标称日期为“2016年6月7日”的《杭州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设立登记材料中的“陈晓艳”签名笔迹是否为本人所写进行鉴定。2022年3月7日,该中心出具编号为浙江汉博[2022]文鉴字第33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上述登记资料中‘陈晓艳’签名字迹均不是陈晓艳本人书写。2019年6月19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被本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6月28日,因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被本局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另一股东李慧霞、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刘红涛均未到本局协助调查。本局于2021年12月6日公告了当事人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基本情况,在45天内,本局未收到相关问题的反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建德市公安局乾潭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复印件;陈晓艳调查笔录、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为浙江汉博[2022]文鉴字第33号)、李慧霞及刘红涛协助调查通知书、杭州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设立登记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2年5月9日本局发布告知公告(萧市监城冒告字〔2022〕第3号),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相关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6月8日办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