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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杭州市萧山区农产品监测中心) ,英文译名是 Quality and Measurement Monitoring Center of Xiaoshan District,Hangzhou。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批准,由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为计量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量值准确溯源提供计量保障,为保证食品(农产品)、产品(商品)质量提供检验保障 。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承担计量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支撑工作 。
(二) 负责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下达或委托的食品(农产品)、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公益性服务。
(三) 建立社会公共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服务 。
(四) 负责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测试等公益性服务工作。
(五) 为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委托服务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测试等委托服务 。
(六) 承担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采购且单项合同规定金额以上(含)的或使用镇街(平台)财政性资金采购且合同规定金额以上(含)的货物类项目验收等相关事务工作 。
(七)完成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中心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
(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七)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九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条 本单位会同举办单位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党的建设 。
(五)业务运行相关事宜 。
(六)提出终止动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任免 。
(三) 了解本单位党的建设情况 。
(四) 了解本单位业务运行状况 。
(五)查阅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 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 组织实施单位党的建设 。
(五) 组织实施其他业务相关事宜 。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副主任受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委托或经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五条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由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任命。
第十六条 本单位每年举行1-2次全体职工会议,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鼓励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 推荐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七)讨论其他需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发展目标:为计量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量值准确溯源提供计量保障,为保证食品(农产品)、产品(商品)质量提供检验保障 。
第十八条 本单位功能定位:公益性服务组织。
第十九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与公益职责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制度,逐项列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厘清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和市场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在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举办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本单位公益服务品牌。
第二十六条 加强本单位特色公益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 已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鉴证咨询服务计量检定费、鉴证咨询服务检测服务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提交全体职工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须经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查同意,自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提出终止动议,经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07月19日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 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