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2-07-15 09: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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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和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对标对表“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有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聚焦优化提升法院牵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及配合协作指标,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积极运用灵活司法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恢复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力争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取得高分,助力杭州高水平开展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二、主要目标

聚焦法院牵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提升为核心,推动由重点突破向系统集成深化拓展,探索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22年底,实现三个指标有效提升。一是“执行合同”指标:健全规范化、标准化诉讼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无纸化网上立案率;畅通诉调对接流程,加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实效;探索分案模式改革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快审机制并组织相应考核;推进商会、行业协会“共享法庭”建设,进一步规范商事行业管理、降低矛盾纠纷发生。二是“办理破产”指标:健全企业破产案件常态化受理机制;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常态化专人办理工作机制;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预重整等制度。三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完善公司纠纷、金融纠纷繁简分流机制,明确股东知情权等简单公司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案程序;探索公司纠纷快审机制,加大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案例宣传力度。四是其他配合工作:开展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力戒“程序空转”、清理长期未结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等专项行动;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定营商环境部门考核办法,扭转往年营商环境测评排名靠后的不利局面,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亮点工作纷呈,高水平完成营商环境测评工作。

三、重点任务举措

(一)进一步优化“执行合同”指标

1.全面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

具体举措:依托试点地区改革经验,全面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提升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2.完善民商事纠纷小额速裁机制

具体举措:立足萧山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速裁工作机制,探索速裁程序创新,推行类案模块审,力求在简案快审上出成效。

3.探索符合我院实际的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快速集中审理机制

具体举措:立足我院繁简分流随机分案改革成效,各买卖合同办理庭室自行探索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快速集中审理机制,并由审管办(研究室)根据买卖合同纠纷的耗时与绩效进行排名赋分及考核。审管办(研究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案例和经验做法,总结各部门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快速集中审理机制探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以完善并报送典型案例。

4.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具体举措:贯彻落实浙高法〔2021〕165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根据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实现法院与市场监管局的数据对接。

5.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具体举措:注重多元化解纠纷,对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除不适宜调解或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诉前调解引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的优势,加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村社层面大力推广村社“共享法庭”模式。在区县层面对接区县(市)矛调中心,在全市推广数字赋能“一码解纠纷”,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

6.推进商会、行业协会“共享法庭”建设

具体举措: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设立商会、行业协会等专门“共享法庭”,发挥行业调解资源和专业法官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经验和专业优势,进一步规范商事行业管理、降低矛盾纠纷发生。

7.推进跨域、跨境立案服务

具体举措:在持续深化完善跨域立案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设立跨境立案窗口,配备专人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登记立案等服务,便利身处海外当事人参与诉讼、解决纠纷。

8.进一步完善ODR平台建设

具体举措:实现ODR平台与法院内部办案系统、线下调解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在线调解适用率,努力实现群众解纷“一次不用跑”。

9.积极探索买卖合同纠纷多元化解路径

具体举措:推广特色区域调解,探索在类型化、规模化市场或工业区开展特色区域调解,设立调解室,邀请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特约调解员和村(社区)联系法官介入,形成有机结合的网状调解模式,对在区域内发生的金额明确、无争议的买卖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有效降低成讼率;推动完善行业调解,加强与商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对接,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能动作用,推动行业调解发展;完善专业调解机制,与司法局加强关于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合作,与律师协会、公证协会、仲裁委员会等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

10.严格落实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

具体举措:严格贯彻落实浙高法〔2020〕97号《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严格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的审批流程,规范和解扣除审限的具体流程,加大审限变更管理力度,加强对各审判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11.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具体举措:深化司法拍卖不动产“一件事”改革,严格预审机制,推行“一门联审”;优化办理机制,推行“一窗受理”;改革后,相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12.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具体举措: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我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3.进一步提高鉴定效率、降低鉴定费用

具体举措:严格落实省高院《关于启用“委托鉴定评估管理模块”的通知》,法官和对外委托管理人员要对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在委托前要做好有关资料收集质证工作,落实鉴定费用,要避免因缺乏鉴定条件的案件反复委托、退回而浪费大量时间的现象发生,对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决定鉴定。

要加强对当事人不配合行为采取相应制约措施;加大对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涉委托鉴定评估的买卖合同案件要常态化进行逐案督导,督促机构严格遵守期限规定,对工作不力、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及时按规定作出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的处理。

要做好各方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在鉴定资料补充、质证、当事人交费、鉴定机构工作质效上起到监督作用;对时限按规定严格把控,确保流程运行顺畅不梗阻;加强对鉴定费用的审核把关,试行竞争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努力降低鉴定费用。

14.强化样本意识,打造最优样本,以点带面促进工作

具体举措:加强买卖合同类纠纷样本(包括耗时短耗费低的全流程样本、鉴定样本、两次开庭间隔时间样本、庭审结束至裁判发出时间样本等)培育意识,培育办理时间短、成本低、法律效果好的优质样本。

(二)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指标

1.加强府院联动,完善破产审判配套制度机制

具体举措:加强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衔接,围绕破产程序中企业不动产信息查询、不动产查封措施解除等事项,进一步形成共识,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衔接,就破产程序中社保信息查询、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等事项形成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形成破产程序中协助查找财产及人员、重大案件维稳、打击逃废债等工作机制。

2.促进破产程序减成本、降费用

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关于于明确部分破产案件受理费用事宜的通知》,研究制定审计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破产费用相关的倡导性意见,在破产审计、评估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从而降低破产费用,节约成本。

3.加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力度

具体举措:根据最高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文件,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措施,尽力缩短简单案件的审理时间,完成全市指标任务。

4.完善运用预重整制度

具体举措:加大适用预重整制度的力度,做好预重整案件的法律指导和监督工作,缩短重整周期,提高重整成功率。

5.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具体举措: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常态化专人办理工作机制,力争全年立案达到全市指标任务;加强与银保监的衔接沟通,合力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6.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转破”

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的意见》,完善“执转破”移送前会商机制、规范移送审查材料、强化程序有效衔接,加强督促考核进一步畅通“执转破”渠道。

7.规范破产援助费用使用

具体举措:贯彻落实杭州中院破产援助费用使用细则,设立和完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促进全覆盖、更规范。

8.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与考核

具体举措:修订管理人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管理人工作内容、成效、考评,根据规定推进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工作。

9.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具体举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10.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具体举措: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11.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

具体举措: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破产案件经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

债务人在试点城市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

12.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具体举措: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13.强化样本意识,打造最优样本,以点带面促进工作

具体举措:加强破产案件样本培育意识,培育办理时间短、回收率高、法律效果好的优质样本,重点关注简易审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破产案件样本。

(三)进一步优化“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

1.推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常态化

具体举措:相关专班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的台账整理、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及时发现、改善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短板,实现亮点举措、典型案例收集工作常态化。

2.优化公司纠纷、金融纠纷繁简分流机制

具体举措:细化公司纠纷、金融纠纷的繁简分流机制,明确股东知情权等简单公司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案程序;探索公司纠纷集中快审机制,注意收集化解公司纠纷案例;开展金融纠纷类型化诉源治理。

3.完善公司纠纷、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具体举措: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明确诉调对接流程;丰富调解形式,细化行业协会调解、委托调解、专业调解等机制,做好调解员名单更新、调解成效日常收集工作;深化金融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诉调对接。

4.落实、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具体举措:全面落实省高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规范法院审理公司纠纷、金融纠纷过程中调查令出具、回执回收、民事制裁决定流程,做好律师调查制度的典型案例收集工作。

5.推进裁判规则统一、典型示范案例机制

具体举措:研究总结公司纠纷裁判疑点难点,统一裁判尺度;做好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及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公司决议效力、关联交易等涉及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案例收集工作,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对各个当事人分别提起的同类型或系列民商事纠纷,先行选取一个案件开展示范裁判(调解),梳理裁判(调解)导向,其他纠纷参照示范案例批量办理。

6.建立和加强金融府院联席会议机制

具体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府院合作机制,建立府院联会议工作台账,做好府院联会议日常工作整理、成效收集工作。

7.防控群体性纠纷风险

具体举措:加强涉众公司纠纷、金融纠纷化解,注重收集涉众、公司金融风险化解、应急金融风险处置的典型案例。

8.开展司法助企活动,扎实推进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

具体举措:定期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机制文件、典型案例、宣传报道等材料;联合金融办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提升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

(四)优化其他配合工作

1.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

具体举措:坚持法治思维、系统观念和强基导向,以全面推进法院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入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持续深化“质量提升”行动,使案件全生命周期中影响司法公正、效率、便捷程度的各种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推动办案最公、用时最少、老百姓获得感最强成为浙江法院最鲜明的标识。认真贯彻好《关于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各项部署要求和责任分工,按照《意见》确定的路线图、时间表,对重点任务实行项目化管理,每季度跟踪工作进度,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管控的评估指标体系、司法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标准体系、组织工作体系、评价考核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

2.持续深化“程序空转”专项治理行动

具体举措:认真落实省高院党组部署要求,以诉的合并、示范诉讼、立审执破全程兼顾等方式,深入推进“当事人一件事”改革,切实提高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和“一次性解决”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程序空转”专题分析情况的通报》《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切实防止“程序空转”的若干意见》《关于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规定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系统观念,加强调查研究、完善一批制度机制,加强典型案、事例的总结、报送。

3.持续开展深化清理长期未结案专项行动

具体举措:严格执行省高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等制度规定,对违规超审限、多次鉴定、反复补充鉴定材料、多次延长审限、多次调解、和解等进行重点管控。持续防线前移,坚持“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三管齐下,常态化推进月通报机制以及条块结合、三级联动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业务条线的分管院庭领导“督办”“包案”责任,充分发挥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优势,运用“一图一库一指数”强化动态、实时监管,始终保持“长期未结案在同期未结案数的占比不超过0.5%”的低位运行态势。

4.持续深化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

具体举措: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及省高院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用好用足虚假诉讼民事制裁工具箱,全面落实“虚假诉讼责任倒查机制”,将存在虚假诉讼而疏于甄别发现的案件,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和再审随案评查的重点。选择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

5.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

具体举措: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实时跟进重大金融风险化解工作,探索建立违法涉众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扎实推进集中治理涉诉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制定合理有效的进度计划并严格落实,力争实现2022年化解目标。

6.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具体举措: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四、组织领导保障

1.实行专班运作

具体举措:优化专班运作模式,统筹各方力量资源,形成高效协同工作体系。

2.严格督考评估

具体举措:制定“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部门考核规则,发挥考核规则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加强对重要项目、重要节点的动态管理、专项督查和“销号”倒逼。

3.细化目标清单

具体举措:按照“目标具体化、任务项目化、责任清单化”要求,各参与责任部门要及时根据重点任务举措及分项考核规则谋划部署具有突破性、引领性、可操作性、可落地的实施方案、细化举措,列出清单,合力攻坚,推动专项工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4.强化舆论宣传

具体举措: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积极总结推广萧山法院的特色亮点工作。

5.加强工作统筹

具体举措:坚持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机结合。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契机,认真梳理制约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整合利用各方资源,研究提出破解难题、推动工作、提升质效的工作措施,更好推动萧山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2022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部门考核细则

2022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部门考核细则

第一章 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责任部门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以杭州中院指标评价方案为核心,以《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为重点,构建我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部门考核细则,全面反映各参评部门对于我院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贡献高低,更好发挥评估指标“体检单”“指挥棒”的作用。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金融)、民四庭(综合)、瓜沥法庭、南阳法庭、临浦法庭、执行局。

第三条 本考核由审管办(研究室)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内容系对“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情况进行测评,具体分为排名赋分、样本赋分、亮点工作三大类。

排名赋分项系针对核心质效指标的考核,各部门可通过自我提高和排名达标得分;

样本赋分项系针对案例培育的考核,各部门可通过报送典型案例得分;

亮点工作项系针对《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考核,各部门可对照《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中的法院牵头事项形成创新做法、案例、制度得分,相关亮点工作得到上级肯定或媒体宣传的亦可得分。

第四条 “执行合同”指标的参评部门有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综合)、瓜沥法庭、南阳法庭、临浦法庭、执行局,“办理破产”指标的参评部门有民三庭(金融)。

第五条 各部门于12月初据实申报分数并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标准由杭州中院制定,不实填报应扣分。审管办(研究室)汇总审核各部门得分后报院长审定,并将各部门得分排名报政治部折算计入本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第六条 考核数据根据省高院数据决策系统统计确定,评价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第三章考核任务分解

2022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部门任务分解表

执行合同指标

序号

事项

分类

分值

责任部门

评分标准

1

买卖合同纠纷平均立案时间

排名赋分

2

立案庭、南阳法庭、临浦法庭、瓜沥法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立案时间缩短得1分,今年全院排名前二得1分

2

买卖合同纠纷平均审理时间

排名赋分

2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南阳法庭、临浦法庭、瓜沥法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审理时间缩短得1分,今年全院排名前三得1分

3

买卖合同纠纷平均执行时间

排名赋分

2

执行局

部门较去年同期执行时间缩短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4

自动履行率

排名赋分

1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南阳法庭、临浦法庭、瓜沥法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自动履行率升高得0.5分,今年全院排名前三得0.5分

5

公告送达率

排名赋分

1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南阳法庭、临浦法庭、瓜沥法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公告送达率降低得0.5分,今年全院排名前三得0.5分

6

庭审直播率

排名赋分

1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南阳法庭、临浦法庭、瓜沥法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庭审直播率上升得0.5分,今年全院前三得0.5分

7

公告送达

样本赋分

1

自主申报

提供符合中院标准和数量的案例的庭室得1分:公告方式送达的买卖合同案件,在当事人提交公告费缴费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报纸申请刊登或采取网上公告方式

8

移交鉴定

样本赋分

1

自主申报

提供符合中院标准和数量案例的庭室得1分: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须鉴定的,承办人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鉴定材料移送省高院委托鉴定评估管理模块

9

鉴定评估

样本赋分

1

自主申报

提供符合中院标准和数量案例的庭室得1分: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须鉴定的,实施竞争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制度

10

快审快执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快审快执买卖合同的创新做法、案例及制度,由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1

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2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3

推进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4

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5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6

推进商会、行业协会“共享法庭”建设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7

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8

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亮点工作

2

自主申报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9

成果转化

亮点工作

20

自主申报

相关亮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入选省委省政府最佳、优秀实践案例或者在省委省政府、省高院等简报刊发,加4分。若该经验做法入选国家部委最佳、优秀实践案例或者在中办、国办等简报刊发或者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高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加6分。若该经验做法由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办、国办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或者获得党和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0分。

办理破产指标

序号

事项

分类

分值

部门

评分标准

1

破产案件收案数

排名赋分

2

民三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收案数增加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2

破产案件结案数

排名赋分

2

民三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结案数增加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3

破产案件同期结案率

排名赋分

2

民三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的同期结案率增加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4

破产案件平均办理天数

排名赋分

2

民三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办理天数降低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5

超三年未结的破产案件数量

排名赋分

2

民三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案件数量降低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6

简易程序审结破产案件占比

排名赋分

2

民三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占比上升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7

破产案件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平台适用率

排名赋分

2

民三庭

部门较去年同期适用率上升得1分,今年全市排名前四得1分

8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亮点工作

2

民三庭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9

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

亮点工作

2

民三庭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0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亮点工作

2

民三庭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1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亮点工作

2

民三庭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2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

亮点工作

2

民三庭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3

加强府院联动

亮点工作

2

民三庭

根据《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相应的创新做法、案例或制度,审管办根据效果给分

14

有关破产审判的调研成果

亮点工作

8

民三庭

市级刊物每篇1分,省级刊物每篇2分,国家级刊物每篇4分,总分不超过8分

15

办理的破产案件入选上级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亮点工作

8

民三庭

市级案例每篇1分,省级案例每篇2分,国家级案例每篇4分,总分不超过8分

16

破产审判宣传

亮点工作

8

民三庭

包括新闻发布会、组织论坛、媒体宣传等。媒体宣传按照媒体等级计分,上限2分;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每次2分,组织论坛每次4分,总分不超过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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