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萧山区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5 08: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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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引导通过保险机制化解工程风险,切实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利益,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8〕78号)、《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萧住建建〔2018〕31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萧山区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6日

萧山区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导全区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由建设单位自由选择同参与此项目试点的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开展工作。试点保险机构按照区内保费规模排名确定,并可特邀具有建筑领域专业保险经验的公司共同参与。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

1、投保人:建设单位

2、保险人:保险机构

3、被保险人: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所有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单中载明的住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保险人聘用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保单列明事故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的,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保险费率调整:

1、保险机构同建设单位根据保险行业相关规定确定保险费率。

2、建设单位对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未完全落实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后适当调整保险费率或降低赔付比例。

第六条 保险期限:

1、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涉及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及幕墙工程、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为8年,其余为2年。

2、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及房间、门窗的防渗漏、埋设在墙体及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为8年,其余装饰工程为2年。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服务告知书》,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报案联系方式及理赔流程等信息,送交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服务告知书》送交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保险服务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保险机构可委托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第九条  专业服务机构接到房屋产权所有人理赔申请后,在工作时间内应及时响应,启动对案件进行登记、现场查勘,按本指导意见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维保处理。

第十条  如因潜在缺陷发生断电、断水等突发性重大质量缺陷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抢险处理,事后再启动正常程序。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但保修范围与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由保险机构先行维保处置后再按合同约定进行责任分摊或追偿。

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材料品类及质量引起的质量缺陷导致的物质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不承担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对已公证的装修合同的争议及纠纷的赔付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建造期保险机构与建设单位要建立联系人例会制度,双方联系人定期就保险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协商,如存在较大情况的要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对于保险范围内的样板房及技术文件等事项需要进行第三方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公证。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收房后进入维修保险期,可向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主体因故未能履行理赔责任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先行维保处置后再按合同约定进行责任分摊或追偿。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赔付完成后,享有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引入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应独立公正,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机构不得干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合规工作事项,建设单位要协调各参建单位配合风险管理机构的检查,同时不得作出影响其检查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机构应为参保项目确定风险管理团队、制定风险管理方案,风控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建筑工程相关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配备数量应与参保项目规模等相适应,上岗前必须经资格审核后录入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团队应按风险管理方案进行检查,每次检查不少于两人,同时视保险范围和监管部门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等节点验收及隐蔽验收环节必须到场。风控员检查时必须佩戴安全帽、警示背心,携带证件和移动记录设备。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机构必须严格落实风控员的回避制度,风控员不得与参保项目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机构根据风控管理情况出具整改建议书、阶段性检查评估报告、最终风险评估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整改建议及时落实整改,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后向保险机构报备。如发现重大质量缺陷或施工企业不配合整改的,风险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承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将建设项目的承保信息、风险管理机构及人员信息、风险评估检查情况、维保信息等录入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并与监管部门的智慧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建立健全并完善有关信息库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定期对参加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建设单位、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机构进行抽查考核,同时将收集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并适时进行通报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6月26日起实施。前期已参保试点项目可参照执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未参加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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