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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H025/2022-61667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项目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流程 | 法定依据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 | 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申请表2、工程实施或设备维修方案3、工程施工图4、后续供水保障方案5、停水通告发布方案6、营业执照7、法人代表身份证8、授权委托书9、经办人身份证 | 第一步,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申报。 第二步,受理人员受理:办理时限是即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审核人员审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办理结果: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第四步,单位领导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告;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办理人员送达: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国家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10-01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