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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H025/2022-61666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项目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流程 | 法定依据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非投资类) | 一、申请资料齐全;二、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三、迁建后管位符合规划要求;四、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一、涉及重大工程:1、立项批复;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则需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3、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方案审核申请材料;4、营业执照;5、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6、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7、出具污水临时排放方案;8、排水设施应急保护方案;9、规划部门许可排水管位迁移相关书面意见;10、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审查会议纪要;二、不涉及重大工程: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则需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2、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方案审核申请材料3、营业执照4、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5、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6、出具污水临时排放方案7、排水设施应急保护方案8、规划部门许可排水管位迁移相关书面意见9、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审查会议纪要 | 第一步,当事人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申报。 第二步,受理人员受理:办理时限是即办,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后台审核人员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第四步,单位领导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受理人员送达: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国家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01-01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非投资类) | 一、申请资料齐全;二、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三、迁建后管位符合规划要求;四、供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则需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2、后续供水保障方案3、工程实施方案4、营业执照5、工程实施政府批准文件6、工程施工图7、法人身份证8、因工程建设拆除、改动、迁移供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 | 第一步,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第二步,受理人员受理:办理时限是即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审核人员审查: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办理结果: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第四步,单位领导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告;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办理人员送达: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207号 2005-12-02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