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2-60489 成文日期 2022-06-0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09 14: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一、制定背景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萧山区块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事制度改革经验,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制定《萧山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

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注〔2021〕17号)。

三、起草说明(研判过程)

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国务院于2021年6月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11日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7日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商事主体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确认制登记相关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结合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在市场监管局内部各相关科室充分沟通、商议的基础上,于2022年3月31日完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OA书面征求了区级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建议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15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2年4月18日由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过集体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是“总体目标”、“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主要举措”和“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主要是明确该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着力构建“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登记体系,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监管到位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模式。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主要是明确该政策的实施范围为萧山区全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基本原则是“自治自主、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

第三部分“主要举措”,主要是从市场主体登记改革的角度明确了九项主要工作:一是市场主体确认登记;二是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三是登记服务自助办理;四是主体名称自主申报;五是住所自主选址;六是经营范围自助选定;七是主体迁移自主决定;八是退出效率全面提升;九是电子证照多维应用。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是从强化组织保障、强化数字赋能、强化闭环监管和强化宣传指导四个方面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平稳推进。

五、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在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分局戴世亮

电话:0571-837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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