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2-60488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2-0003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2〕22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及《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浙市监注〔2021〕1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决策部署,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进一步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萧山区块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事制度改革经验,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主体自治撬动登记制度创新,以系统集成提升改革张力,以极致服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着力构建“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登记体系,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
在萧山区全域以自治自主、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各环节进行改革。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
三、主要举措
(一)市场主体确认登记。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实行确认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市场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活动。允许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公司实行差异化表决权公司治理结构并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探索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备案制改革。
(二)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实名申请登记,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市场主体实行确认制登记的,应由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关主体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生成申请材料并电子签名确认,登记机关不再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三)登记服务自助办理。拓展市场主体自主登记渠道,实行市场主体“自助登记、自助查询、自行公示”。改革登记业务办理模式,深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一网通办”,申请人可线上自主办理所有登记业务,变窗口人员线下办为群众和企业自己线上办。改革登记档案查询模式,打通各地档案查询系统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推行“一网通查”,申请人无需到属地企业档案查询机关线下查询,只需登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即可实现网上自助查档、下载。改革登记事项公告模式,推行全事项“一网公告”,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免费公告。
(四)名称自主申报。坚持赋权与规范并举、效率与公平兼顾、服务与管理结合,实行市场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自动比对、自我承诺、自行纠正”。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全面放开名称库,完善名称对比规则,强化名称自主申报承诺制应用,取消名称人工复核,对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无特别禁止性规定和新兴行业的,即可予以登记。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畅通名称登记救济渠道,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构和快速处理程序,对符合争议快速处理情形的,争议处理时间压缩至30日内。
(五)住所自主选址。开展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自由选址、自我承诺、自动匹配”,改革住所申报流程,建立健全住所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全区负面清单外的场所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改革住所核验模式,建立标准地址库比对系统,实现企业开办统一地址码匹配制,变人工核验为系统自动对比核验,提高住所申报真实性。试行住所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市场主体之间有控制关系、有共同投资方或者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符合住所托管要求的市场主体,可以将指定的场所登记为住所后选择自主公示法律文书送达地。
(六)经营范围自助选定。全面落实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自助查询、自主勾选、自动生成”。改革经营范围填报模式,变经营范围手工填写为自主勾选,实行“一键填报”。推行经营范围主题式套餐服务,实现一个行业对应一个经营范围主题,供市场主体便捷智能选择。完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加强经营范围条目维护管理,建立新行业新业态表述动态更新机制。市场主体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未经许可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部门依法处理。大力推进数据共享,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通过共享获取前置电子证照,除暂时无法共享的外,无需市场主体提供书式证件,市场主体按前置许可证件确认经营范围。
(七)主体迁移自主决定。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迁移意愿,取消不合理的迁移限制,逐步简化迁移手续,整合迁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业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推进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全流程“一件事”网上办,变跨区域迁移“跑两地、跑三趟”为线上“零跑动”、线下“跑一次、跑一地”。
(八)退出效率全面提升。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取消清算组备案环节,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公示期统一由45日压缩至20日,并建立注销容错机制;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不断完善税务预检机制,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实时获取清税信息。建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九)电子证照多维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各领域应用,实行“自行下载、自行领取、自行应用”。改革申领途径,市场主体确认登记后,即可通过“浙里办”、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途径自行下载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含区块链电子印章)。改革应用体系,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作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商务服务身份确认主要载体,推动市场主体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纳税申报、合同签订、贷款审批、招投标等各领域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四、保障措施
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是深化“证照分离”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全面实名制、信用承诺制和自主申报制,最大限度将经营决策权交还企业,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涉企许可部门应当充分支持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确认登记中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二)强化数字赋能。推进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集成改革,立足“数字化+商事改革”场景应用,根据确认制登记需求,迭代升级企业全电子化登记平台功能,重塑登记流程和要素,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互通,继续在智慧应用、无感审批、数据协同、流程闭环、用户体验等方面深挖潜力,持续深化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
(三)强化闭环监管。要坚持放管并重,对市场主体实行全生命周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将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纳入双随机抽查,及时根据检查情况合理调整抽查比例。对于通过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确认制登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拓展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运用“智联查”试点成果,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强化宣传指导。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的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干部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萧政办发〔2022〕2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