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6/2022-60647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今年3月,在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十五条”硬措施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又被重点提及,可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如果对企业安全生产“一问三不知”、拿安全隐患“不当回事”,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最终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一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该公司西侧厂房,执法人员发现几只塑料桶被随意堆放着。根据塑料桶上的标签,可以清晰地看到“二甲苯、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字样,凑近一闻,还有一股刺鼻的气味。
“你知道二甲苯、甲苯二异氰酸酯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吗?”执法人员问。
“不是很清楚......”负责人支支吾吾地回答。
“你们这是成品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作为企业负责人,有责任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执法人员表示。
“这个我知道,但是缺乏相关的危化品安全基础知识。”负责人说。
该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处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杭州某机械公司废品间仓库房内乙炔、氧气混放,且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乙炔、氧气不能混放在一起,你不知道吗?”执法人员问。
“知道,工人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习惯性操作,以后会注意督促他们。”该公司负责人回答。
除了上述隐患,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传动带无防护罩,安全隐患问题比较突出,当询问起安全培训情况时,负责人仅仅提供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但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对于上述发现的问题,企业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处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特别提醒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职尽责,这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绝不能当“甩手掌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七项职责请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