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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 萧市监北 )冒撤登字〔 2022 〕第061001号
当事人:杭州盟哲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109MA2CEWRQX1;
住所(住址):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18号503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福壮;
2021年11月2日张沛文本人到北干所提交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等材料,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注册为杭州盟哲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现要求撤销杭州盟哲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盟哲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申请表中仅有张沛文的身份证,无相关签字内容。同时据张沛文反馈,其身份信息在同一时期还被冒用登记为杭州瑛及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一方大厦1号楼722室)以及杭州弄虎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3幢1018室),其也同时向以上两个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举报。杭州弄虎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撤销决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张沛文本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张沛文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对于自己成为杭州盟哲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不知情。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证据四、通话记录与通信记录,用于证明法人顾福壮无法取得联系。
2022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萧市监北函告字〔2022〕033001号登记撤销决定告知书,链接http://www.xiaoshan.gov.cn/art/2022/3/30/art_1402503_59070684.html。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其对于该次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属冒用他人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即当事人杭州盟哲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至本局的登记资料中的关于张沛文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浙市监直【202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经研究,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张沛文在杭州盟哲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