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2-59219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43号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1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全面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有关对配方肥推广应用的要求,结合萧山实际,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程序,充分讨论研究后制定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标准
按粮油规模种植主体施用推广补贴配方肥的实际数量,区财政统筹各级资金给予750元/吨的补贴。对农资供应企业应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制度,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对普通农户购置配方肥或“按方”施肥应建立施肥建议卡发放留存登记,并纳入区农资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考核。
(二)、定额限制
基于化肥减量增效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申报补贴的配方肥用量设置最低定额指标,即年度至少施用量1吨(含)以上方可申报补贴;同时为避免造成环境负面影响,根据化肥定额制施用原则,对种植主体施用推广补助的配方肥亩均用量不得高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方案(试行)》(萧农种养〔2020〕260号)文件规定的最高定额限制。每季作物配方肥补贴数量最高不超过40公斤/亩,有机无机配方肥补贴数量最高不超过50公斤/亩。
(三)、计划与申报
为确保配方肥推广工作有序开展,对种植主体配方肥购买与施用实行主推配方发布制、年度计划制、供肥企业备案制和补贴申报制。
1、实行主推配方发布制
为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推广适合萧山本地的肥料配方,根据我区农作物种植布局、土壤检测结果、现有复合肥应用情况,并结合田间试验结果,每年确定适合我区的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并发布《萧山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供种植主体选用。
2、实行年度计划制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我区对配方肥实行年度计划制。各种植主体根据每季作物配方肥施用计划向其所属镇街及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各镇街及有关单位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附件1)。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下达的计划任务,结合各地申请上报情况,制定全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计划任务下发到各镇街及有关单位。
3、实行供肥企业备案制
补贴配方肥推广采用“经销企业申报备案、农户自主选择”方式进行。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网络公示等程序,确定配方肥供应备案目录,包括经销企业相关信息,配方肥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价格等,正式备案后,经销企业组织配方肥供应。
为深入推进肥料购买实名制,强化对肥料销售环节的监管,经销企业及下属农资经营店应按照有关规定,全力做好补贴肥料销售工作台账,实名登记购买人姓名、肥料规格与数量、生产厂家等基础信息,并定期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普通农户购置配方肥或按“方”施肥的,在依托“肥药两制”改革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做好施肥建议卡发放留存登记,真实掌握实现按“方”施肥的配方肥应用数量。
4、实行补贴申报制
①、种植主体申报。种植主体申报补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田块所在地镇街及有关单位提出申请(附件2),同时提供申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申报主体名称与承包合同一致)、配方肥购置发票(注明生产厂家及养分含量)、送货单、转账记录凭证、购买配方肥的施用照片等。
②、镇街初审。所在镇街及有关单位农业部门负责初审汇总,汇总表在种植主体所在行政村(社、场)进行补贴信息公示(留存公示照片),按小麦、油菜5月20日前,水稻、旱粮于10月15日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小麦、油菜配方肥补贴材料于5月30日前,水稻、旱粮配方肥补贴材料于10月2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表(附件2)及汇总表(附件3),申请汇总表须经所在镇街农业部门签字、盖章。
③、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各镇街及备案供肥企业的上报材料,核定种植主体补贴资金额度等并集中在区政府信息网公示(留存公示照片)。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予以拨付,区农业农村局以“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户账户;种植主体为法人单位的补贴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及有关单位,由各镇街及有关单位拨付到种植主体。
(五)、组织管理
为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防止发生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建立推广肥料销售、施用情况稽核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各种植主体要做好肥料购买、施用情况的登记,提交如实反映肥料来源、数量、施用田块等情况申请表。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种植主体的服务及施用配方肥情况真实性监督、核查。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配方肥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日常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产品三年内不得列入补贴肥料产品目录,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一是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是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三是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四是补贴对象将配方肥补贴指标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导致肥料外流的;五是供肥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实名购肥台账的。
因配方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种植主体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适用对象及范畴
1、补贴肥料范畴
经主管部门登记许可、经有关工艺加工生产的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或《缓释肥料》GB/T 23348-2009标准要求的复合肥料和缓释肥料。补贴配方肥品种为:1、列入当年度《杭州市萧山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的适用配方肥;2、与上述主推配方养分配比相近(养分总数变动控制在不超过4个点、单一养分变化数不超过2个点)的复合肥和缓释肥料产品。
2、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水稻、大小麦、油菜、旱粮等粮油作物上推广应用的主推配方肥。
3、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年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水稻、大小麦和油菜等粮油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对于种植粮油作物的普通农民自行组团后也可作为补贴对象(需要提供购买人相关信息及组团人员相关信息)。
五、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补贴对象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上补贴标准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夏利明、杨月万
联系电话:0571-82623789、0571-8275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