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32号

发布日期:2022-05-23 14: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实施郎家路项目项目(地块号为201600003)需征收北干街道集体(北干街道)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7年03月02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6〕0311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6〕000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1008公顷(计1.5120亩),位于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1008公顷(计1.512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单位:元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总计

村级补偿资金

征地安置专项资金

22680.00

144244.80

18900.00

185824.80

三、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6.06人,非耕地每亩安置8.04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由于该村已无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0﹞4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10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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