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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因实施北干街道居住用地项目(地块号为20130027)需征收兴议村(兴议)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2013年10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3〕0396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2013〕01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9757公顷(计29.6355亩),位于一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1.9757公顷(计29.6355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0〕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单位:元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总计 | |
村级补偿资金 | 征地安置专项资金 | ||
474168.00 | 2582496.74 | 717179.10 | 3773843.84 |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2.13人,非耕地每亩安置1.0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63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8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