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97/2022-60000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发布机构 | 蜀山街道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蜀山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予以公布。
附件:蜀山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蜀山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一、下列事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涉及街道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涉及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事项;
2.涉及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事项;
3.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社会管理事项;
4.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事项。
(二)制定涉及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编制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3.编制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涉及街道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和保护事项;
2.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事项。
(四)经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街道内部管理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已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原则上不再纳入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