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2-59873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坚持风险评估,使决策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分则
第一章 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有关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及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公共政策及措施;
(三)编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政策及措施;
(四)编制有关发展和改革、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能源等重大行政政策及措施。
(五)编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政策及措施。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决策准备
第四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在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初步拟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
第五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有关律师、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条 凡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对所提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主要风险评估内容有: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编制评估报告,主动化解矛盾;审查评估报告,严格报告审定。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决策起草科室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决策起草科室报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律师、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它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供综合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需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按照局领导班子会议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由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三条 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应当后附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意见对审议的决策议题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综合科应当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保密事项外)审议决定后,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形式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要求,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书面报告决策起草科室,由决策起草科室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科室或办公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局领导班子会议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领导班子可以根据决策执行科室或办公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本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决策评价、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适时组织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情况以及决策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予以评估评价,进一步明确决策内容需要修订和完善的部分,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二十二条 局分管领导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策划、实施科室需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半年内向局领导班子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在受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局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适用本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