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5/2022-58710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不良信息主体:洪大龙
身份证:411***********2734
2018年04月17日,当事人洪大龙在萧山区蜀山街道晨晖路177、179号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于2018年05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城法罚字[2018]第11014176号)。
2022年04月18日,不良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最近一次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已满1年,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04月18日至04月2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2705386。
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