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6/2022-58201 成文日期 2022-04-01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杭州萧山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化品案

发布日期:2022-04-01 11: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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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2021年3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结合复工复产对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存在问题,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外墙窗户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仓库内部存放了大量危化品,经过现场清点:共有二氧化碳34瓶,氧气72瓶,乙炔1瓶,混合气体30瓶,氮气39瓶,上述均为满瓶,共计176瓶。在该仓库内部未设置储存危化品的任何安全设置、设备。随着检查的进一步深入,执法人员又发现,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内部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上述气体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气瓶属于杭州萧山某气体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此处作为非法储存经营危化品的仓库。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带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的决定、现场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统一转运至安全地点。同日,我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杭州某气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某某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萧山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三、案件评析

本案入选应急部典型案例及《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8起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实施以来全国首起以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案件,被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选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并通过央视向全社会公布,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罪中快速固定证据和确定现实危险性是本案定罪的关键。一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运用全程影音记录确保现场取证的客观和完整,防止证据事后被人为破坏或者灭失;二是要通过专业鉴定确定现实危险性,首先通过对危险源物质的快速抽样和专业检测确定危险源物质本身的危险性,其次通过专业机构现场勘测确定危险源物质对周边所产生的现实危险性;三是要将现场证据和鉴定报告形成证据链并完整移送公安部门,便于后续开展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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