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2-58044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办结一起网红直播间虚假宣传案,罚款35万元已缴纳到位,涉及200余件投诉举报均已稳妥处理,以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有力增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威慑力。
2021年6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经核查后对杭州某控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理期间,持续收到多个相关投诉举报线索,数量多达200余件。
当事人在淘宝设立 “某姐姐直播间”,该直播间粉丝量超220万,主播某姐姐也享有超高流量,该网红直播间主要销售珠宝首饰等产品。在直播销售产品时,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020年9月某日,主播宣称产品为粉钻且产地是阿盖尔 (ARGYLE) 地区,但经NGTC(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实际产品为18K金钻石(处理)戒指(处理方式为覆膜处理),同时产地并非阿盖尔 (ARGYLE) 地区,产地证书也是伪造;
2、2020年9月某日,主播宣称产品是天然的绿松石产品,经NGTC鉴定,实际产品为银S925绿松石(处理)挂坠(处理方式为充填处理);
3、2021年3月某日,主播宣称沉香制品均有证书且所有产品每件均不同(即一物一证),但实际产品使用的均是同一证书(即套证);
4、2021年5月某日,主播宣称天珠的年份有百年甚至上千年,但无法提供所宣传材质年份的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主播在直播间直播销售案涉产品时,产品宣传与实际不符,属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产地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对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选择产生误导(直播产生的案涉产品总经营额高达15万余元)。事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妥善处理投诉事宜,努力化解消费纠纷,虽当事人自述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其作为相关行业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理应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确定产品信息与实际相符再进行相应宣传,且其虚假宣传的行为造成投诉举报人数较多,经新浪财经、人民论坛网等相关媒体报道后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舆论,危害后果较大。
近两年来,“直播+电商”的商业模式火爆,消费者对直播带货有了更多期待,区市场监管局将严加监管、有效约束,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市场合法合规良性发展,不让直播“带货”演变成“带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