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6/2022-58004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为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近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此次共检查企业10家,发现问题隐患26个,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家,对违法行为立案处罚12起。
前期,通过镇街摸底排查和社会化服务,我局全面摸清辖区范围内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底数,根据摸排情况,执法人员深入企业作业现场,对熔融金属作业等风险较大区域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危险作业管理等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能力,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查出的隐患,一律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形成隐患治理闭环,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进行立案处罚。
在本轮专项检查中,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薄弱,隐患问题突出,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一: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执法人员在杭州某铸造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该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其停产停业并立即消除隐患。
此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五金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经常性维护保养,报警器(流量传感器)故障不能正常运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