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2-66795 | 成文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从2022年1月1日起,萧山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审核、发放等工作由残联组织移交到民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
我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及其补贴标准结合萧山实际,仍然按照萧残联【2020】11号相关条款执行,具体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为我区在册低保、低边家庭残疾人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18—60周岁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1)低边家庭残疾人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18—60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2)低保家庭残疾人,按照残疾等级分类给予补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50%补助,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40%补助,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为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补贴标准: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护理补贴。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残疾人;在指定机构托养且属于在册低保、低边对象的,给予每月1250元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月950元补贴。居家的给予每月500元补贴,听力一级、言语一级残疾人居家照料服务的给予每月5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残疾人;在指定机构托养且属于在册低保、低边对象的,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月375元补贴。居家的给予每月250元补贴,听力二级、言语二级残疾人居家照料服务的给予每月50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精神三级四级、智力三级四级残疾人,在指定机构托养且属于在册低保、低边对象的,给予每月376元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月188元补贴。居家的给予每月125元补贴。
二、关于发放要求
两项补贴申领和发放、动态管理、政策衔接、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执行。请各镇街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两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告知等工作,协同区级做好审核、审定、复核、发放、政策宣传、信访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办理及时、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发放到位、群众满意。
三、其他事项
1、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中非低保、非低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按照《萧山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移交备忘录》精神,仍由残联负责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高于我区现行标准的原托安养政策享受对象,其补贴标准按照“老人老办法”,逐步过渡接轨。
3、目前我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省定标准。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利益,确保群体稳定,我区两项补贴现行标准暂时保持不变,按照就高原则逐步接轨省、市标准。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