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08: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科 学 技 术 局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财  政  局

2021 年 2 月 8  日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培育创新动能,强化科技支撑力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1.大力引育高新技术企业 。  对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 以下简称国高企) 并通过省级评审( 含重新认定) 的企业,区财政给予15 万元 申报资助;对首次获得国高企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30 万元认定资助 。  对区外引进的国高企,给予 30 万元资助 。

2.支持“ 雏鹰计划”企业发展 。  对新认定的市“ 雏鹰计划”企 业,在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的基础上,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 100% 给予三年资助 。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区财政每年安排 一 定资金对按规 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 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上报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年报、研发费用增加 额或总额在全区排名前 50 位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 资助 。  以研发费用增加额排名的,按不超过增加额的 20% 予以资 助;以研发费用总额排名的,根据企业年度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指标的综合评价情况分档予以资助 。属研发费用增加额排名前 50 位的企业不参与总额排名 。

4.大力 实施项 目 技术攻关 。  聚焦我省“ 尖峰计划”、“ 尖 兵 计 划”和“ 领雁计划”、“ 领航计划”四大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我区重点 发展的产业,组织企业积 极 申 报 国 家、省、市 各 类 科 技 计 划项 目 。 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 目,按照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  实 施 一 批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 目,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扶持力度, 单个项 目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资助 。

5.加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600 万元奖 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一、二 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 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一 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的, 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  获奖项 目 我 区仅 有 一 家单位参与完成的,若是第 一 完成单位的全额奖励,非第 一 完 成单位的减半奖励 。   同 一 获奖项 目 我 区有多家单位参与完成的, 资助由各单位共享:第 一 完成单位给予总额 60% 的奖励,其他单位 等比例分享剩余奖励;如无第 一 完成单位,则各单位等比例分享总 额 50% 的奖励 。

二、提升创新孵化能力

6.支持社会力量引聚创新项 目 。鼓励我 区 民营企业利用 自 有 厂房( 楼宇) ,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的鼓励类产业项目 ( 企业) 。政策 期 内 该 项 目 ( 企 业) 经 科 技 型 创 新 创业 项 目 ( 企 业 ) 评价为 A、B 类,且当年实缴税收达 200 万元( 含) — 5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区财政贡 献的 20%、30%、40% 累进式给予厂房( 楼宇) 业主当年度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的资助 。

7.打造产业垂直孵化器( 众创空间) 。鼓励我区行业龙头企业 等聚焦所在产业的上下游,牵头整合创新资源,引进、孵化产业链 上下游企业,打造产业垂直孵化器( 众创空 间 ) 。  对经备案的产业 垂直孵化器( 众创空间) 进行三年绩效评价,每年按优秀、良好、合 格三个等次,给予孵化器创办主体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的 资助,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众创空 间资助减半,累 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

8.推动孵化载体提质升级 。  对新认定为区级重点科创园 的, 给予创办主体 200 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的区级重点科 创园,给予创办主体 50 万元奖励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2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 元奖励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 的, 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  对经认定的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人才飞地”) ,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资金 资助 。

9.扶持小微园区规模化发展 。  对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 星级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8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生产性服 务类小微企业 园,分 别给 予 运 营 主 体 20 万 元、10 万 元、5 万 元 奖 励 。  对经认定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当年亩均税收超出上年 度全区工业用地亩均税收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给予运营主体分档 资助,其中超出 0-30% ( 含) 部分按区财政贡献的 1% 给予资助;30 -50% ( 含) 部分按区财政贡献的 1.5% 给予资助;50% 以上部分按区财政贡献的2% 给予资助 。  小微企业园 内财政级次在我 区 的承 租企业 租 赁 面 积 占 比 首 次 达 到 75%、80%、85%、90%、95%、100% 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18 万元的 一 次性税源奖励 。

10.鼓励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 。  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在政策期内毕业并经运营主体推荐继续 在我区产业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1000 万元、工业企 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的,按毕业企业当年度区财政贡 献的5% 给予运营主体资助,如该企业在萧山区购置商务办公楼宇 或厂房的,可按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 10% 给予运营主体资助 。

三、加快科研平台建设

11.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 。  支持各类高校院所在萧设 立技术转 移 机 构,与 主 管 部门 或 镇 街 ( 平 台) 签 订 协 议 并 经 备 案 后,当年给予 10 万元的启动资助,第 二 年起根据绩效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助 。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特色优势产业等领域在萧设立成果转化中心( 基地) ,与镇街( 平台) 签订协议并经备案后,当年给予 50 万元作为启动资助,之后每年根据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资助,绩效资助期 3 年 。

12.鼓励校( 院 ) 企共建创新载体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 科研 机构) 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按企业对该 创新 载 体 实际 研 发 投 入 的 15% 给 予资 助,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元 。

13.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 室 ( 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 、省级重点实验室( 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企 业研究院) 、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实验室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

14.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  对列入省级、市级产业创 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对创建类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优 秀、良 好 的,分 别 追 加 3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用于综合体内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

四、打造科技人才高地

15.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 团 队 。   围绕我区转型发展急需的产 业领域,遴选 一 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分别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和 800 万元项 目 资助 。  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对 通过验收的团 队项 目,项 目 执行期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的,按项 目 总资助金额的 20%追加加速期支持 。

16.推进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区建设 。  对成功建立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15 万元资助,每新增 一 名 外国专家再给予 5 万 元资助 。  对于培养人才入选浙江省海外工 程师引才计划、省百村 引智示范项 目、杭州市“ 115”引智计划等人才工 程的企业,根据上 级实到资助金额予以 1  ∶ 1.5 的资助 。

五、优化科技服务体系

17.加大科技贷款力度 。  鼓励银行为科技企业发放利率不高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以上年度最后 一 个月为基准) 加 100 个基点的抵押、质押、保证贷款,以及不高于 LPR 加 150 个基点的 信用贷款 。  对银行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贷款业务,按企业年 日 均 贷款余额的 0.75% 给予贴息 。鼓励担保( 保险) 机构为科技企业提 供年担保费不高于 1% 的融资性担保,对担保( 保险) 机构符合该 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按实际担保余额的 2% 给予资助 。  银行、担 保( 保险) 科技贷款业务总量达到 一 定标准或开展专利质押贷款 的,可再享受 一 次性的业绩激励 。

18.鼓励企业参投科技保险 。  对科技企业 自 主投保的人工智 能系统责任保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 保险、科技项 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 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 含出 口 产品责任保险) 、产 品质量保证 保险,按保险费的 50% 给予资助 。  单个企业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 。

19.优化科技贷款风险池建设 。   区财政安排 2000 万元用于设 立“ 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为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总额为 2 亿元的政策性 融 资 担 保 贷 款,对 贷 款 利率 不 高 于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率  ( LPR,以上年度最后 一 个月为基准) 加 150 个基点、年担保费不高 于 1.5%的科技企业贷款,政府、担保机构、银行按 4 ∶ 4 ∶ 2 的 比例 承担相应的风险 。

20.推广应用创新券 。  进 一 步扩大创新券适用范 围和支持力 度,对企业( 创客) 向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购买技术服务的,以创 新券形式给予资助,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按实际支付额的 30% 给予资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含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 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 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资助,同 一 企业、 创客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

21.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  对参加中 国创新创业大赛 获浙江赛区 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

附则:

1.对我区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载体、研发机构 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2.上级资助项 目 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资 助(包含区财政 已对该项 目 的所有扶持资金) 。   同 一 ( 同类型) 事 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

3.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  本区原有政策与本 政策不 一 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

4.本实施细则 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 开始执行,施行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至今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企业, 可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  原扶持政策资助期未满的,可按原政 策执行至资助期满 。本实施细则由 区科技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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