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77/2022-65560 成文日期 2022-11-08
发布机构 浦阳镇 统一编号 AXSD99E-2022-0002
文 号 浦政〔2022〕2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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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阳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8 16: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浦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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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浦阳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萧山区浦阳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案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准确地审理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等规定,结合浦阳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浦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重大复杂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决定的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照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

(四)对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四条  浦阳镇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负责审理办案机构查处的重大复杂案件。案审会由浦阳镇主要负责人、具体案件所涉事项分管负责人、法制分管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组成。

设有法制审核员、公职律师的,法制审核员、公职律师应当参加案审会讨论并发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  案审会下设案审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案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初审;

(二)组织召开案审会会议;

(三)负责案审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承办机构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于法制机构审核完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案审会办公室初审。

报送案审会办公室初审应具备下列案件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三)办案机构意见(案件的违法事实、定性和处罚的意见);

(四)法制机构意见(对办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适用依据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建议是否同意)。

第七条  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自接到报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毕。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机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案审会审议。

第八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五人以上奇数人员组成,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案审会会议由浦阳镇主要负责人召集。

第九条  案审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案审会人员与审理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浦阳镇主要负责人申请回避的,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申请回避的,由浦阳镇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案审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员陈述案件的事实、调查结果、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  

(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案审会会议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办案机构补正或者纠正。

第十二条  案审会会议设书记员负责记录,与表决结果不一致的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录在案。交参加人核阅签字后载入卷宗存档。

第十三条  经案审会审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因陈述申辩、听证、补充调查改变了行政执法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的,应当再次召开案审会会议审理。

第十四条  案审会审议通过的案件,交由案件承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完成后续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两次案审会会议审议仍不能通过的案件,案审会应当责令更换案件承办人,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因案件承办人违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导致案审会做出错误决定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案审会会议做出错误决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由镇主要负责人或案件分管领导决定停止执行,重新立会审议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案件,应当由案审会专门立会予以撤销,重新立案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萧山区浦阳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任委员:郭建达

副主任委员:田  铭

成  员:许兴罡、诸  卫、葛玲亚、吴海明、陈  才、徐  俊、王  燕、许连江、黄碧敏、王  祥

案审会下设案审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案审会的日常事务,由许金晶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法制审核人员及办案人员。

附件:关于印发《浦阳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的通知.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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