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9/2022-65475 成文日期 2022-11-0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0期)

发布日期:2022-11-04 16: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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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0期)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爱麦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爱麦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糕(生产日期2022/6/17),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爱麦尔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8月17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爱麦尔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鸡蛋糕。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杭州爱麦尔食品有限公司总共生产了25公斤, 货值290元,因已全部销售原因,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鸡蛋糕(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6-07) 防腐剂(山梨酸、丙酸、脱氢乙酸、纳他霉素)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因其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90 元,罚款1.5万元。(萧市监一处字[2022]212号)。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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