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2-65443 | 成文日期 | 2022-11-04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6期)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和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匠心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匠心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原味)(生产日期2022/6/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7月28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匠心天味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样品。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杭州匠心天味食品有限公司总共生产入库50箱(2.5公斤/箱),因门店已全部销售该批次涉案食品的原因,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鉴于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立即排查涉案食品生产不合格原因并启动召回程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910 元,罚款 50000 元(萧市监四处字(2022)240号)。
二、杭州萧山云夏食品商行销售的蛋黄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云夏食品商行销售的蛋黄酥(生产日期2022/6/2),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7月28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云夏食品商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样品。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杭州萧山云夏食品商行总共购进1箱(5袋/箱,20包/袋),因已全部销售的原因,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蛋黄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方索取进货凭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未源合法可溯,且其购入的蛋黄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属于感观无法辨别的情形,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造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销售的蛋黄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萧市监四免处字(2022)22号)。
三、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俊熙副食品商行销售的豆腐皮(豆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俊熙副食品商行销售的豆腐皮(豆制品)(生产日期2022/6/5),经抽样检验,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7月26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俊熙副食品商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样品。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俊熙副食品商行总共购进20袋,进货价格15元/袋,进货金额为300元。因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并已被客户消耗的原因,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情节轻微。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萧市监四免处字(2022)19号)。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