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2-65442 | 成文日期 | 2022-11-04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5期)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浙江汇德隆食品有限公司萧山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彩色虾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汇德隆食品有限公司萧山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彩色虾片(生产日期2021/11/12),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7月20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浙江汇德隆食品有限公司萧山购物中心分公司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彩色虾片1.364kg,并实施扣押。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彩色虾片当事人浙江汇德隆食品有限公司萧山购物中心分公司总共购进了10公斤,其中8.13kg已销售,但销售凭证未保存,故无法召回,未销售的1.87公斤中有0.506公斤为销售过程损耗及购入时重量偏差,剩余1.364公斤进行扣押处理。。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由供货方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资料,产品来源合法可湖,且其销售的彩色虾片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属于感观无法辦别的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彩色虾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彩色虾片1.364 公斤。(萧市监三处字〔2022〕156号)。
二、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如梦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如梦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6/19),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7月28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如梦水产商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样品。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如梦水产商行总共购进100公斤,14元/共计,货款1400元,因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销售后进入餐饮行业食用的原因,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1000元。(萧市监四处字(2022)223号)。
三、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李家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李家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6/16),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7月22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李家水产商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样品。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李家水产商行总共购进150公斤,18元/公斤,货款2700元,因该批次牛蛙已全部出售,至检验结果告知已超过一个月,已进入消费领域食用消耗的原因,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1000元。(萧市监四处字(2022)224号)。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