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11-11 14: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杭州萧山京桥餐饮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杭州萧山京桥餐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在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2年07月13日,对你单位经营的三文鱼(加工日期:2022年07月13日)进行抽样,抽样单载明“抽样基数:10份;单价:48元/份”,抽样时向你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你单位经营的甜虾(加工日期:2022年07月13日)进行抽样,抽样单载明“抽样基数:10份;单价:38元/份”,抽样时向你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上述三文鱼、甜虾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8月03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你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本局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提出情况说明叙述抽样过程,对抽样过程存有异议。根据抽样时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2022年07月13日,你单位外购三文鱼26.2斤,购进单价88元/斤。外购后,你单位低温杀菌,解冻保存,根据消费者点单现场将鱼切片,按份(6片/份)销售。故根据抽样单载明基数,你单位销售上述三文鱼的货值金额为480元,由于购进计价单位与销售计价单位不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2年07月13日,你单位外购甜虾4盒,购进单价235元/盒,外购后,你单位低温杀菌,解冻保存,根据消费者点单现场装盘销售,故根据抽样单载明基数,你单位销售上述甜虾的货值金额为380元。由于购进计价单位与销售计价单位不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你单位经营的三文鱼、甜虾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明等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 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单位: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中队                  联系电话:0571-82816127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