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2-65189 成文日期 2022-10-2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27 14: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一、背景依据

我区于2015年7月13日出台了《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试行)》(萧政发〔2015〕60号),有效期三年,2019年3月28日,我区发布实施《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萧政发〔2019〕17号),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续期管理,更好地促进产业项目的提质增效,需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说明

2022年3月28日,萧政发〔2019〕17号的工业用地续期办法已到期,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暂停了工业用地续期的业务办理,自2021年3月开始,区政府开会讨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如何管理等问题。结合近年来我区工业用地续期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及我区“腾笼换鸟”相关政策意见,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续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于续期办法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会同法律顾问深入研究,目前已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和镇街平台的意见并修改,相关初稿经司法局政策把关和修改,已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8月17日,王书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续期办法。9月9日,王书记专题听取腾笼换鸟1+N政策、工业用地续期有关情况。程区长、王区长多次召开推进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深入研究讨论。同步对接区政府行政规划性文件制发流程。

三、制定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七条具体措施和规定,主要涉及适用范围、不予续期的情形、办理程序、续期年限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不予续期的处置、其它事项等内容。

不予续期的情形。明确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或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符的,且未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

同时规定不予续期予以租赁的情况,已列入征迁计划的宗地,暂不实施征迁的或同一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部分土地已到期或同一企业多本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部分宗地已到期不予续期的。

办理程序。以多部门联审为原则,进一步提高土地监管效率。明确每个部门的审查重点和要点。

续期年限确定。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并与首次出让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年限的确定综合考虑产业导向、亩产效益、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因素。

出让金收取标准。我区工业用地续期出让金,萧政发〔2015〕60号续期办法制定标准为2015年按基准地价*土地增值收益率*修正系数,由于基准地价一直未作调整,因此我区的续期出让金标准从2015年开始到现在未做调整。本次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标准按基准地价结合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乘以续期年期所对应的修正系数确定出让金。充分体现了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在确定续期出让金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显示了我区“腾笼换鸟”、对工业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决心。

四、标准

按基准地价结合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乘以续期年期所对应的修正系数(对照《不同年期续期出让金标准表》)缴纳出让金。如遇基准地价调整,则相应调整。

1.A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3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2.B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5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3.C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

4.D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1.3倍系数收取出让金。以D类续期后,下一续期周期仍为D类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1.7倍系数收取出让金,第三个续期周期仍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2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土地续期出让金按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收取。

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五、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即将到期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6日起施行,若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不要为不予续期的条件及出让金标准出现差异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解读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局长  沈柏潮

联系电话:0571-828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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