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8/2022-65157 成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关于对《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6 16: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为确保公众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发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22年11月2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联系人:邵雯霞

电话:0571-82277088

传真:0571-82659261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加快社区服务设施提档升级,更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高质量推进现代社区建设,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管理、服务和活动用房,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属社区。

本细则所称社区管理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本细则所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的服务用房。

本细则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0-3周岁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关爱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支持等内容的服务用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是指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拆迁安置小区,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小区)、已建住宅小区(包括老旧改造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各类居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社区配套用房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居民服务需求,以《萧山区城市社区布局专项规划》、《萧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考虑区域规模、自然地域、服务半径及旧城改造、城市扩展、拆迁安置等因素,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确保实现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布局合理、设施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空间集约、管理高效的目标。

第五条  社区规模原则上根据住宅区规模的大小划分,可由若干个住宅小区组建一个社区,也可由单个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组建一个社区。社区规模一般1500户至3000户。部分老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城市社区可适当提高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户;商业楼宇、工业产业等密集的城市社区可适当降低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0户。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以社区为单位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以住宅小区为单位集中配置。

第六条  社区配套用房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已建住宅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七条  社区配套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划建设:

(一)单一住宅小区组建社区的,社区配套用房应当设置在邻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建社区的,应当设置在几个相邻小区的中心区域;

(二)多个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联合集中配建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所在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先行启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分多期开发的,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应安排在首期,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社区配套用房应当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实用,面向市政道路,有独立出入口,便于服务居民;

(四)社区配套用房整体应当采光通风良好,设置独立的楼梯间、电梯间,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五)社区配套用房应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六)应当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  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在出具居住(住宅)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征求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意见。由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与镇街协商后,提出社区配套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设计要求等具体建设要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的反馈意见,将有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社区配套用房:

(一)设备用房、地下及半地下室;

(二)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顶楼、阁楼、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三)不符合办理产权要求的用房;

(四)新建社区配套用房层高不足3.4米的;

(五)其他不适宜社区工作所需的管理、服务和活动用房。

第十条  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且不少于90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处不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第十一条  社区配套用房功能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置在一层,并以大开间交付,挂“中国社区”标识,含社区党群服务、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服务功能,实行“居民会客厅”服务模式。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已建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其他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三层,含社区教育、文化活动和社会组织培育运营等,其中用于社区教育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以大开间交付。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原则上应设置在一层,在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条件,有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要求的设施,并以大开间交付。

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

应设置在一层或二层,应设置人流缓冲区,且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有符合婴幼儿生理和心理要求的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应设置在一层或二层,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采光条件。

第三章 审批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需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住宅小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审批及验收。

(一)居住(住宅)地块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会时,牵头部门应邀请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及所在镇街参加,镇街应安排分管城建及社区建设的人员参加会议。

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按照方案审查会的意见审核建设方案。方案审定前,有关图纸(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及涉及社区配套用房的建筑单体平、剖面图)须由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所在镇街加盖公章确认。

(二)已审定方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社区配套用房位置、面积、结构等。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整原因,经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所在镇街同意,并在修改后的建设方案相应图纸上加盖公章确认,并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审核。

(三)社区配套用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镇街根据盖章图纸等资料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订《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并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鉴证备案。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配置要求的,不予签订《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第十三条  区发改、规划资源、住建、民政、卫健、文旅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移交与确权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单位根据《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向所在镇街移交,并向所在镇街提供办理社区配套用房使用权和产权证的必备资料,提供住宅小区楼幢分布图、购房住户清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后的产权所有权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根据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核实确认的图纸,核发社区配套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根据规定核发社区配套用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免缴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档案由区住建局建立。各镇街在取得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社区配套用房产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第五章 使用与监管

第十七条  社区配套用房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区配套用房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账户。建立社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现状过于分散、面积过小等无法整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可由镇街通过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调整。有关收入纳入镇街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社区配套用房或者改变社区配套用房性质、用途。因城市(镇)建设需要,经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撤扩并后的社区配套用房,由所在镇街统一调剂,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活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社区配套用房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燃气、电信等费用相关部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经业主同意,社区配套用房免交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推行社区配套用房资源社会共享,鼓励社区和驻社区组织之间共享资源。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杭州市萧山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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