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2-64811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文号 | 萧司〔202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公务用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萧山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制度从7月10日起正式实施,请严格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2022年7月8日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公务用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萧山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就我局公务租车管理和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禁止性纪律规定:
(一)中央“六个不得”
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浙江“八个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2.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3.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4.不准违规使用公款或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5.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6.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7.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8.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第二章 公务租车管理
第三条 工作人员到补贴区域以外地区出差,应尽量通过公共交通出行,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票报销;重要公务、应急公务用车应由办公室联系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车队租赁公车,并在财政核定的公务出行经费总额内包干使用,严格审批,不得超支。
本局党委、工会、妇委会、团委等组织机构活动用车,可通过办公室承办或自行承办,租赁费在相关工作经费中开支。
第四条 公务出行租车范围: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二)随区四套班子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
(三)接待区外组织的来萧重要公务活动;
(四)参加外事活动;
(五)单位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六)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七)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八)赴补贴区域外地区(补贴区域内:杭州市主城区、临安、余杭、富阳)开展考察学习等公务出行;
(九)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单位公务出行经费是指开展重要公务活动及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调研、专项检查等出行所需的出车、租车费用。
第六条 车辆使用人或部门需使用公务用车,需先向办公室提交公车使用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联系派车。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租车情况和交通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直接问责、纠正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第九条 公车改革后,本单位只保留一辆执法执勤用车,由社区矫正科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履行车辆的登记备案、派遣调度、检查维护、信息公示,以及驾驶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职能。执法执勤用车须按规定统一喷涂警车外观,并安装警灯、警报器。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
(一)社区矫正对象有关信息及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脱离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协查;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执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医学司法鉴定;
(五)社区矫正对象出入境报备;
(六)重点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
(七)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跟踪调查走访;
(八)社区矫正工作督查;
(九)监地对接工作;
(十)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情况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执勤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由使用人填写执法执勤公务用车派车单,在社区矫正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派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开展执法办案用车或执行任务当日不能返回的(长途用车),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出批准,并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派车。
第十二条 下班后、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确因紧急执法执勤、紧急公务行为使用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非执法执勤活动,严禁私用私驾,一律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不得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到休闲娱乐场所,除执行公务外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第十四条 驾驶执法执勤用车人员必须三证齐全(行驶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或工作证),三证不全不得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自觉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不得在驾驶执法执勤用车时,随意超速、变线、闯红灯、开霸道车。行车途中遇到执法部门检查时,要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
因违章驾驶及违规停放而被执法部门扣分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科负责建立执法执勤用车档案,包括购置、投保、使用、加油、维修、保养等记录,实行单车核算。执法执勤用车的运行维护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财政统一核定预算经费进行开支。局机关纪委每年要针对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遵照所在乡镇(街道)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