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5/2022-64840 成文日期 2022-10-09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对《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14 17: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一、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高水平、高质量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发挥助企纾困作用,解决当下资金项目拨付进度缓慢问题,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萧政纪〔2022〕102号)精神,对《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农产〔2020〕283号)、《关于印发<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农产〔2020〕109号),对原条款作修改。

二、起草过程

在原两个文件实施基础上,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条款修改完善。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程序,充分讨论研究后制定了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农产〔2020〕283号)

1.对第十条“项目建设的内容、地点、规模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报批程序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提出调整申请”修改为:允许项目按已完成的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必要的变更,变更内容要与原建设内容直接相关且变更量为原建设计划文件中投资额的20%以内,按实际完成量、按原补助比例进行补助。超出计划投资额,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2.对第十七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一)未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二)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但未达到计划投资额90%的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的”修改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一)按计划建设内容完成的投资额未达到原计划投资额60%的项目;(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关于印发<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农产〔2020〕109号)

1. 对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与建设地点。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提出调整申请。”修改为:允许项目按已完成的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必要的变更,变更内容要与原建设内容直接相关且变更量为原建设计划文件中投资额的20%以内,按实际完成量、按原补助比例进行补助。超出计划投资额,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2. 对第十二条“对于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且完成计划投资额90%以上的项目准予通过验收。”修改为:以补助农业经营主体已完成的实际建设内容为原则,对按计划建设内容完成的投资额达到原建设计划文件中计划投资额60%以上的项目准许通过验收;小于60%的项目取消补助。

四、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有效期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解读人:夏利明、杨月万

联系方式:82623784、8275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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