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6/2022-64773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金属处理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多处安全设备隐患问题:
1、一处盐酸使用场所洗眼器被物品覆盖、喷淋装置被遮挡;
2、车间内行车吊钩保险扣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3、一处灭火器压力不足。
“隐患虽小,但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啊!”,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整改并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安全设备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屏障,企业安全设备不是摆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让它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安全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