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6/2021-52110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案情介绍
8月2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萧山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该厂计件员工郭某、刘某正在现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查看两人出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发现证件制作十分粗糙,执法人员敏锐地意识到可能是假证,经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进行查询,结果查无此证。
经初步询问,郭某和刘某交代证件是花钱买来的,1000元一张,总共花了2000元。问到购买途径时,两人闪烁其辞,一开始说从网上购得,经执法人员再三思想教育与仔细询问,他们才坦白是通过加工厂老板王某购买的证件,万万没想到自己花高价买的却是假证。
事情到此,假证无疑。执法人员并没有简单地对两人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由处罚结案,根据多年执法经验,结合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判断背后可能存在违法利益输送,马上把案件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同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于8月4日向证件签发地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发送调查函,8月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复函确认案涉两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不是由其颁发。
8月11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该案刑事立案,应急和公安部门密切联动,案件办理开始加速:9月14日,对五金加工厂经营者王某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刑事拘留,9月18日对工人郭某、刘某二人依法取保候审,9月22日将隐藏在幕后的伪证制售人孙某抓获,9月23日将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危害后果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因焊接等特种作业具有特殊危险性,所以只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定人员,才可以进行相关特种作业,而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将导致不具备基本安全技能的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活动,严重扰乱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坏党和政府形象。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捣毁一批伪造安全生产证书的制假窝点,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将在办理本案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执法行动,对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使用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也呼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要以此为鉴,消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使用伪造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相关依据
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违法行为处罚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要提醒
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获取。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都有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定要依法取证,破除侥幸心理,不越违法“红线”,时刻牢记花钱就能买到的证、没有经过培训考试的证,都是假证!!!
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查验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真伪。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真伪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
1.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搜索“应急管理部”官网→点击“查询服务”→点击“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全国统一的查询平台(网址为http://cx.mem.gov.cn/)。
2.通过微信扫码查询
微信关注“萧山应急管理或者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公众号,点击“证书查询”,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即可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