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2/2021-51994 成文日期 2021-09-29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10: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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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

(一)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附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分时电价

基本电价

尖峰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年用电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0

0.5680

0.2880

年用电2761-4800千瓦时部分

0.5880

0.6180

0.3380

年用电48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8380

0.8680

0.5880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0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0

农村1-10千伏

0.5080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217

1.0957

0.9129

0.2901

30

40

20千伏

0.6017

1.0704

0.8896

0.2741

30

40

35千伏

0.5917

1.0577

0.8779

0.2661

30

40

110千伏

0.5717

1.0267

0.8509

0.2481

30

40

220千伏及以上

0.5547

1.0047

0.8309

0.2321

30

40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

0.6964

1.2064

0.9014

0.3784

1-10千伏

0.6656

1.1636

0.8656

0.3536

20千伏

0.6494

1.1414

0.8467

0.3407

35千伏及以上

0.6413

1.1303

0.8373

0.3343

四、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280

0.8984

0.8486

0.3692

1-10千伏

0.5900

0.8462

0.8016

0.3431

20千伏

0.5700

0.8188

0.7769

0.3294

35千伏及以上

0.5600

0.8052

0.7647

0.3226

其中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4770

0.6542

0.5888

0.3271

1-10千伏

0.4390

0.6020

0.5418

0.3010

20千伏

0.4190

0.5746

0.5171

0.2873

35千伏及以上

0.4090

0.5608

0.5047

0.2804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0387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 、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

2.大工业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9:00-11:00、15:00-17:00;高峰时段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7、8月,大工业高峰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提高2分钱执行,低谷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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