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1-51994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
(一)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附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 分时电价 | 基本电价 | |||||
尖峰电价 | 高峰电价 | 低谷电价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 年用电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 0.5380 | 0.5680 | 0.2880 | ||||
年用电2761-4800千瓦时部分 | 0.5880 | 0.6180 | 0.3380 | ||||||
年用电48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 0.8380 | 0.8680 | 0.5880 | ||||||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 0.5580 | ||||||||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 0.5380 | ||||||||
农村1-10千伏 | 0.5080 | ||||||||
二、大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0.6217 | 1.0957 | 0.9129 | 0.2901 | 30 | 40 | ||
20千伏 | 0.6017 | 1.0704 | 0.8896 | 0.2741 | 30 | 40 | |||
35千伏 | 0.5917 | 1.0577 | 0.8779 | 0.2661 | 30 | 40 | |||
110千伏 | 0.5717 | 1.0267 | 0.8509 | 0.2481 | 30 | 40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547 | 1.0047 | 0.8309 | 0.2321 | 30 | 40 | |||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不满1千伏 | 0.6964 | 1.2064 | 0.9014 | 0.3784 | ||||
1-10千伏 | 0.6656 | 1.1636 | 0.8656 | 0.3536 | |||||
20千伏 | 0.6494 | 1.1414 | 0.8467 | 0.3407 | |||||
35千伏及以上 | 0.6413 | 1.1303 | 0.8373 | 0.3343 | |||||
四、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6280 | 0.8984 | 0.8486 | 0.3692 | ||||
1-10千伏 | 0.5900 | 0.8462 | 0.8016 | 0.3431 | |||||
20千伏 | 0.5700 | 0.8188 | 0.7769 | 0.3294 | |||||
35千伏及以上 | 0.5600 | 0.8052 | 0.7647 | 0.3226 | |||||
其中 |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 不满1千伏 | 0.4770 | 0.6542 | 0.5888 | 0.3271 | |||
1-10千伏 | 0.4390 | 0.6020 | 0.5418 | 0.3010 | |||||
20千伏 | 0.4190 | 0.5746 | 0.5171 | 0.2873 | |||||
35千伏及以上 | 0.4090 | 0.5608 | 0.5047 | 0.2804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0387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 、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
2.大工业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9:00-11:00、15:00-17:00;高峰时段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7、8月,大工业高峰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提高2分钱执行,低谷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