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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普法,被别人伪造成担保人,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1-09-28 15: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2020年8月份,关某手机上收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短信及开庭传票,以为是诈骗短信,遂未点开,当法院座机打电话来,关某也认为是诈骗电话,均不予理睬。直到有一天,关某被告知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才确定自己真的被起诉了,而且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关某遂主动联系法院,经查询了解:2020年8月份,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并要求关某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的事实理由陈述如下: 2020年6月份,吴某向林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关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吴某未依约还款,关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关某赶忙联系执行法官,告知本人并不认识吴某,亦不认识林某,更没有给吴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林某提供的借条上担保人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在与林某沟通未果、无法联系上吴某的情况下,关某提起再审申请,同时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笔迹鉴定。

在林某当时起诉还款时,因为关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林某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所以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而根据林某提供的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法院有理由认为,林某与吴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那么关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关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某追偿。

关某提起再审申请,申请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再审,驳回林某要求关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在笔迹鉴定过程中,林某向法院提出,自愿放弃要求关某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此后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关某。有鉴于此,关某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若笔迹鉴定结果显示确非关某本人签字,那么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关某提供担保事实的情况下,关某的再审申请请求也是会被法院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注意避开“被动”提供担保的情形,比如朋友告知“只是签个字”“我又不会真的起诉你”时,都应明确拒绝。收到法院短信、材料,若不确定,可拨打12368核实。此外再审申请一般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应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