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杭州古风书画艺术教育中心等60所民办学校已无实际招生,无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注销(废止),现予公告。相关民办学校在自行组织清算后,向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后,相关民办学校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
本事项联系电话:82899605,82899268。
附件: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名单
2.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序号 | 民办学校名称 | 序号 | 民办学校名称 |
1 | 杭州古风书画艺术教育中心 | 31 | 杭州新青年专修学校 |
2 | 杭州能力风暴教育培训学校 | 32 | 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 |
3 | 杭州市萧山彬彬学生托管中心 | 33 | 杭州市萧山区萧然高级中学 |
4 | 杭州市萧山东方艺术学校 | 34 | 杭州市萧山区朝晖初中德意实验学校 |
5 | 杭州市萧山启航外语培训学校 | 35 | 杭州市萧山区少林文武学校 |
6 | 杭州市萧山区百博教育培训中心 | 36 | 杭州市萧山区新苗学校 |
7 | 杭州市萧山区贝尔美语培训中心 | 37 | 杭州市萧山区远东实验学校 |
8 | 杭州市萧山区彩虹业余培训学校 | 38 | 杭州市萧山区东方艺术幼儿园 |
9 | 杭州市萧山区传化青少年教育基地 | 39 | 杭州市萧山区甘露幼儿园 |
10 | 杭州市萧山区迪迪龙培训学校 | 40 |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中心托儿所 |
11 |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青少年业余学校 | 41 | 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中心幼儿园 |
12 | 杭州市萧山区杭申育慧学校 | 42 | 杭州市萧山区靖江幼儿园 |
13 | 杭州市萧山区计算机设计培训中心 | 43 |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凉亭幼儿园 |
14 | 杭州市萧山区嘉沃教育培训学校 | 44 | 杭州市萧山区涝湖小喇叭托儿所 |
15 | 杭州市萧山区灵曼外语培训学校 | 45 | 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盼盼幼儿园 |
16 | 杭州市萧山区明杰学生托管中心 | 46 | 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长远托儿所 |
17 | 杭州市萧山区前进文化培训中心 | 47 | 杭州市萧山区南阳娃哈哈托儿所 |
18 | 杭州市萧山区青青少儿培训学校 | 48 | 杭州市萧山区南阳小天使托儿所 |
19 | 杭州市萧山区山木培训学校 | 49 | 杭州市萧山区南阳小星星托儿所 |
20 | 杭州市萧山区胜达科技专修学校 | 50 | 杭州市萧山区南阳笑笑托儿所 |
21 | 杭州市萧山区双佳教育培训学校 | 51 | 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阳城托儿所 |
22 | 杭州市萧山区万方外语专修学校 | 52 | 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盈二育苗幼儿园 |
23 | 杭州市萧山区韦博培训学校 | 53 | 杭州市萧山区荣盛化纤益农中心幼儿园 |
24 | 杭州市萧山区现代教育培训中心 | 54 | 杭州市萧山区荣庄幼儿园 |
25 | 杭州市萧山区萧中国际教育中心 | 55 | 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商城幼儿园 |
26 | 杭州市萧山区小新星英语专修学校 | 56 | 杭州市萧山区市北幼儿园 |
27 | 杭州市萧山区新锐培训中心 | 57 | 杭州市萧山区童童幼儿园 |
28 | 杭州市萧山区行知专修学校 | 58 | 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老虎洞幼儿园 |
29 | 杭州市萧山区育光国际专修学校 | 59 |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霖霖幼儿园 |
30 | 杭州市萧山区正远专修学校 | 60 | 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晨星幼儿园 |
附件2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三、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编号:共15位前14位的编号规则不变,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分类管理后,“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