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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萧市监二罚听告字〔2021〕071501号
茹甘铭: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销售不合格口罩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本局查明:你在2020年2月新冠疫情期间与黄*田、季*民共同从事口罩经营。其中,你与季*民负责口罩采购资金支付,黄*田主要负责联系销售。你销售的口罩系从江苏省泰州市朱*东、王*荣处购入,约定进货价格为0.85/只(供货方已交货价格)。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公安局侦办的2020022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经靖江市公安局委托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朱*东、王*荣生产、销售的口罩,标识项目、过滤效率项目和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规定的防护效果D级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TFWT20202018);过滤效率项目、泄露性项目和标识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规定的KN90级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TFWT20202017)。你与黄*田、季*民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从朱*东、王*荣处订购口罩后,直接提供相关客户地址,由朱*东、王*荣发货,你与黄*田、季*民向客户销售的价格为2元-2.8元不等,主要由你及季*民银行、微信账户收款。你参与销售上述不合格口罩行为因2020022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侦办而案发。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马桥派出所侦办,你与黄*田、季*民出售不合格口罩数量为56250只,出售总金额为131200元,其中季*民为中途加入,参与出售的不合格口罩数量为23100只,出售金额为53440元。2020022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侦办过程中,你及季*民对部分销售的不合格口罩实施了退货处理(退货不合格口罩由靖江市公安局马桥派出所处理),部分口罩购买客户信息因仅黄*田知晓,未完成退货。本案调查期间,你未能提供相关退货详细明细,具体数量不详。你与黄*田、季*民口头约定分得利润为0.1-0.2元/只,预期单独获利5625-11250元。至案发时,你与黄*田、季*民未实际进行结算、分账。
本局认为:你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你在案发后积极参与退货,减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如下处罚:处罚款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勇、汪立刚;联系电话: 0571-82816132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