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1-50494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综合类 |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我局的《萧山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21年9月2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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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21年8月24日
萧山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危重病人、危险传染病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保障萧山区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主”病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20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萧政办发〔201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所指救助对象为萧山区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区救助站”)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在萧山区辖区内流浪、乞讨、露宿的疑似危重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打架斗殴、醉酒、酗酒闹事、坠楼、自杀、工伤、上访人员等各类非流浪乞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落实。
三、基本原则
(一)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危重病人、危险传染病人和精神障碍患者,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到定点医院救治,保障其生命安全。
(二)集中收治原则。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浙江萧山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萧山区湘湖颐养中心(萧山康乐医院)为我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同时为传染病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浙江萧山医院同时为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萧山区湘湖颐养中心(萧山康乐医院)同时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托养)指定机构。
(三)部门协作原则。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医保萧山分局分工协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救助程序到位、诊疗科学合理、资金使用规范,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救助资金绩效。
四、救助流程
(一)送治
1.区救助站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危重、危险传染和精神障碍患者,由工作人员将其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接受救治。各定点医院应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流浪乞讨患者救治接待工作,落实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对送治患者及时进行收治。
2.区救助站工作人员能确认流浪乞讨人员是结核病、传染病、精神障碍、烧伤等病人的,可直接护送到相应定点医院。需要护送患者转院的费用,由区救助站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
3.定点医院收治的对象是否符合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由区救助站确认。因病情危急、流浪乞讨患者主动就医、热心群众护送等特殊情况而由各定点医院先行收治的,各定点医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区救助站,由区救助站工作人员上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如只需门诊治疗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区救助站和各定点医院,应在《杭州市萧山区流浪乞讨人员(无主病人)医疗救治登记表》(三联单)(以下简称“《登记表》”)中填写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救助处置经过和护送人员内容等相关信息,经区救助站确认属于流浪乞讨患者且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登记表》作为医疗救治及费用结算的依据之一;如不需要治疗的,则由区救助站工作人员将其带回。
4.由区救助站送入的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经萧山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及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由护送人员签署《非自愿住院告知书》后代办住院手续;经治疗病情好转符合出院标准后,由区救助站工作人员代办出院手续后出院;经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评估,认为不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的,出具诊断评估书,区救助站在征求流浪乞讨人员意愿的基础上,由其自行决定去向。
(二)救治
1.定点医院要为流浪乞讨患者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及时进行门诊或住院救治。患者有多种疾病且系危重症患者的,由首诊医院先行抢救;需转诊(转院)的,经区救助站备案确认后办理。
2.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既要切实保证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病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又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紧急救治的基本标准要求,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所有药品须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原则上使用国产药,非必要不使用大型设备,非必要不开展手术治疗。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开展手术治疗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区救助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相关确认手续医院、区救助站需留存纸质材料,材料格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按需更新。
需经同意后方可使用的大型设备的范围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杭劳医[2001]071号)确定;超范围用药,是指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19〕46号)的用药,对本条款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2。
3.定点医院应给住院流浪乞讨患者提供基本伙食、普通床位等服务。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定点医院提供照护服务。
4.定点医院要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患者收治的管理,必须留有一定的收治床位,不得以无床位为由拒收患者。
5.流浪乞讨患者的其他生活必需品,由区救助站根据有关规定提供。
(三)出院及后续管理
1.经区救助站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生命体征平稳,达到急性病基本治愈、慢性病急性发作得到控制的标准后,经定点医院认定具备出院条件的,由定点医院出具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诊断书和出院小结,并通知区救助站办理相关出院手续。
2.流浪乞讨患者具备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区救助站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终止救治。
3.对完全治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行动能力的,或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标准由家属接领的,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由其自行返乡。
4.对生命体征稳定但仍卧床、需要续治的特殊患者,由区救助站与患者亲属或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协商接送方式;对接回确有困难的,由区救助站采取适当方式护送其返乡。
5.对于治疗后病情稳定,但身份仍然无法确认的流浪乞讨患者,由区救助站负责管理(托养)。经确认为“无主”病人且在本区滞留超过三个月的,由区救助站确认其为长期滞留人员,交由区社会福利中心安置。安置前的救治等费用由区救助站承担。
6.流浪乞讨患者在医院救治期间死亡的,区救助站和定点医院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经确认为无主病人的,由区救助站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30天后,无人认领的视为“无名尸体”,按“无名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经确认为“有主尸体”的,区救助站应及时通知死者家属、监护人或当地村(社区)派人前来办理火化手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应及时提供给区救助站。
五、医疗救助费用承担与结算
医疗救助费用包括门诊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含住院期间的基本伙食、普通床位、护理陪护等相关费用)。
(一)流浪乞讨患者本人或家属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其本人或家属自行结清救助(治)费用后返乡。医院应当告知区救助站为其办理出院和离站手续。
(二)由区救助站送入各定点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患者所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受助人员确实无力支付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市)民政救助部门、村社区开具家庭贫困的相关证明后,由区救助站承担相关医疗救助费用。
在取得家庭贫困的相关证明前,区救助站要做好医疗费用的追缴工作,建立追缴台账,存入受助人员档案。
在救治费用支付主体明确前,定点医院不得直接给流浪乞讨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否则相关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本人或家属已结清费用的除外)。
追缴回的款项,区救助站尚未支付的可以由受助人员或其亲友直接在医院进行支付结算;区救助站已经支付给医院的,追缴款应当上缴国库。
(三)区救助站根据国家及地方传染病防治法规的要求,强制入站受助人员进行传染病检测的费用,由区救助站承担。
(四)区救助站在护送受助人员途中,如遇受助人员突发急病危及生命等特殊情况,可采取就近就便原则,送往非定点医院救治,费用由区救助站承担。
(五)由区救助站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以年度为单位,在次年与相关定点医院统一结算,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定点医院需按年、按人整理好相关费用单据,制作汇总明细表。同时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每名流浪乞讨患者的门诊治疗发票或住院治疗的出入院手续、出院小结(诊断病历)、住院发票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
2.区救助站需要提供《登记表》第二联、年度费用总结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家庭贫困的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上述材料由区救助站审核完成后,统一上报区财政局拨款支付。经区救助管理站确认为无主病人的受助人员医疗救助费用在区财政无主病人专项中列支,非无主病人的其他医疗救助费用在区救助站的救助专项费用中列支。
六、其他事项
(一)各定点医院、区救助站要建立健全首接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员,对接诊、转院、救治、身份确认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备查。
(二)各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接受流浪乞讨患者,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患者,或者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领导责任,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
(三)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骗取、挪用、挤占、冒领救助费用的,除追回救助费用外,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四)上级如有新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