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准确及时地传达党和政府的权威信息,建立有效、顺畅、快捷的新闻传播和沟通渠道,把握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市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向社会各界准确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权威信息,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有利于展现党和政府民主、务实、开放、负责的形象,推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建设;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满足他们热情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的愿望;有利于在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时争取新闻信息传播的主动权,避免负面影响,增强宣传舆论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把好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
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我区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两个层面[即“区级新闻发言人制度、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新闻发言人制度”]、一个重点(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二)新闻发言人的任职条件。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单位情况、政治素质好、政策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且经过专门培训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代表本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发布有关新闻,回答记者提问,阐述观点立场。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遇重大突发事件时提出新闻报道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事发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
(四)新闻发言人的组织。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区网宣(管)办]根据确定的主题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包括方案制定、记者邀请、材料审阅、对外宣传报道口径把关、追踪了解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等情况。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在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区网宣(管)办]的指导下,参照做好本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的执行及进展情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的情况;阐明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它需要通过新闻发布的事项和事件等。
四、新闻发布方式
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媒体座谈会,以及网站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发送新闻通稿、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新闻发布。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区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进行发布。各镇(街道)和区级机关有关部门经报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审批后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本辖区、本部门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情况及特色亮点工作。
(二)临时新闻发布。涉及区委、区政府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等需临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区相关部门和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协商后提出,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举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由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提出意见,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委新闻发言人、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指定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具体操作按《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网络新闻发布。区委、区政府及各镇(街道)、各部门根据需要,可经批准后通过“萧网议事厅”开设的新闻发布等栏目或实名微博发布新闻或信息。并在新闻门户网站“萧山网”、“湘湖网”、“中国萧山”政府门户网站及重点社区网站“萧然在线”设立链接。
五、新闻发言人培训
新闻发言人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新闻意识,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水平,及时掌握重要信息,增强新闻发布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区委宣传部、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区网管(宣)办]要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发言人进行系统的新闻发布业务培训;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也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新闻发言人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新闻发言人同新闻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提高我区各级新闻发布的质量和水平。
六、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信息。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失实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区网宣(管)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农场及除党委外的其他党组织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