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3/2021-49361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号 | 有效性 |
孙勇龙代表:
您在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明确玻璃幕墙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将玻璃幕墙作为整幢物业的公共部位进行管理的建议,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玻璃作为户外墙面,属于整幢物业玻璃幕墙的外层部分,是整幢物业的公共部位,已经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业主应当及时对玻璃幕墙的密封胶进行检查的建议,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4月1日实施的浙建〔2013〕2号《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第6.2条规定:“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按下列规定委托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3)幕墙工程使用10年后应当对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玻璃幕墙使用超过10年后,业主应当对玻璃幕墙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密封胶进行检查。对于检查经费,可通过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或者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落实,经费可以从小区经营性收益或者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关于您提出的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对玻璃幕墙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建议,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区住建局将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及时发现玻璃幕墙存在的问题。如整幢物业的玻璃幕墙存在较大脱落风险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最后,感谢您们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