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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
二、产品数量:10批次。
三、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四、抽样方式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应带充电器)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测样品 | 备份样品 |
1 |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应带充电器) | 2个 | 1个 |
(二)样品获取方式:检测样品采用付费购买方式,备份样品不购买封存在被抽样单位
(三)样品要求:所抽蓄电池应在其标识、包装、规格书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标称电压、额定容量等蓄电池关键信息,并配有匹配充电器。若商家声称出厂时未配充电器,要求商家根据蓄电池规格或使用说明书,配好匹配参数的充电器。
(四)核对被抽查单位合法资质:抽样时应当核实被抽查单位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被抽查单位持照经营。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单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委托方。
(五)样品处置:抽样机构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执法人员、承检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
五、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1.强制性标准:无
2.推荐性标准:
(1) 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如抽样样品无法提供最大放电电流,检验单位按照最大放电电流1C2进行测试;
(2) 如抽样样品无法提供放电终止电压,检验单位按照放电截止电压为钴酸锂和三元体系锂电池2.75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串数的串数)、磷酸铁锂体系锂电池2.0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数)进行测试;
(3)过充电测试按照标准要求,由检验单位对样品进行拆解外壳,去除保护线路后进行测试。
六、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电池类型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强制性 | 非强制性 | 重要项 | 较重要项 | 次要项 |
锂离子蓄电池 | 1 | I2(A)放电 | GB/T36972-2018 5.2.1/6.2.1 | ● | ● | |||
2 | 内阻 | GB/T36972-2018 5.2.8/6.2.8 | ● | ● | ||||
3 | 过充电 | GB/T36972-2018 5.3.2/6.3.2 | ● | ● | ||||
4 | 过充电保护 | GB/T36972-2018 5.4.2/6.4.2 | ● | ● | ||||
5 | 过放电保护 | GB/T36972-2018 5.4.3/6.4.3 | ● | ● | ||||
6 | 短路保护 | GB/T36972-2018 5.4.4/6.4.4 | ● | ● | ||||
7 | 放电过流保护 | GB/T36972-2018 5.4.5/6.4.5 | ● | ● |
七、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经检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商品未发现不合格;检测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商品不合格。
八、本方案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规定执行。
九、检验结果的处理
1、检验报告寄送:所有检验报告应于本次任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或自行送达至委托方,并确认寄送资料送达。
2、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抽查任务及后续服务,并将加盖公章的质量分析总结、抽查情况汇总表、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和费用结算表报送委托方。
十、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抽样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复检在备用样品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