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47373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萧政办发〔2021〕26号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有效整合现有的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信息队伍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萧山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萧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萧山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群众,增强市民居安思危、自我防范、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将预防工作做在最前沿,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4.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增强预警分析,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提高对灾害事故全过程的应急处置能力。
1.4.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1.4.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建立区、镇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区、镇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1.4.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团体、市民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5分类及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本地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5.1萧山区突发事件现状、特点及分类
萧山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自然灾害
萧山地处长江三角洲南沿和钱塘江流域,地处浙东低山丘陵区北部、浙北平原区南部。地势南高北低,自西南向东北倾斜,中部略呈低洼。地貌分区特征较为明显:南部为低山丘陵地区,间有小块河谷平原;中部和北部为平原,中部间有丘陵。全区平原约占66%,山地占17%,水面占17%,属亚热带季风区,气象灾害具有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时空分布不均等特点。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洪涝、暴雨、干旱、暴雪、高温、雷电、风雹、雾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地质灾害,咸潮、风暴潮等海洋性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萧山区常住人口约120万人,流动人口约110万人,区域总面积(不含大江东)约990平方公里。由于亚运场馆、临空经济示范区、湘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区块、萧山科技城及1号线三期、5、6、7号线、中轴快线等建设需要,城市建设任务非常繁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工业是萧山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工业企业数量众多,且以民营经济为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较大。 钱塘江观潮被潮水卷入钱塘江中也是萧山区特有的风险点。钱塘江上游和大江东区域的诸多化工企业以及距离约80公里的秦山核电站是萧山区需重点关注的风险源。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萧山区因流动人口多,各类身份人员涌入导致发生鼠疫、霍乱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重大传染病疫情;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4)新发传染性疾病;5)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影响公共安全的毒物泄露事件、核事故、放射性事故;8)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9)影响公共健康的自然灾害;10)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拆迁、企业拖欠工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突发性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灾害仍将是萧山区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 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萧山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 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 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协调市有关部门和调度本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事件( 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本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事件(Ⅱ级)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试行)要求做为依据。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分级标准做为依据。
区各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事件分级标准。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按照预案编制的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6.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镇街(场)、平台编制应急预案的文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1.6.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事件相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1.6.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备案。
1.6.4镇街(场)、平台应急预案。镇街(场)、平台应急预案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平台根据区应急预案制定并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预案作为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镇街(场)、平台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1.6.5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是各企业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企业相关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企业应急预案由企业制定,按相关要求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报区公安分局许可。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在本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市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区各相关牵头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活动筹办机构的整体安排或总体预案制订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1.6.7村(社区)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是各村(社区)根据区、镇两级相关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村(社区)制定,报镇街(场) 、平台备案。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应急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负责本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 执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的指示和命令,统筹制定本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2.1.2应急指挥机构
区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区领导按照分工担任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总指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成员由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区政府设立总指挥机构,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区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舆情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工程抢险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理组和调查评估组等应急行动组。
2.1.3应急办事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区政府相关部门分别牵头协调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协调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区公安分局牵头协调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区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单位。
2.1.4负有应急管理职责和应急保障职责的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负有应急管 理职责和应急保障职责的部门。
2.1.4.1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镇街(场) 、平台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1.4.2负有应急保障职责的部门
负有应急保障职责的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讯、工程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制订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开展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调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2.2镇街(场)、平台,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 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是基层治理、风险防范的重要主体,住宅小区、自然村和各企事业单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重要单元。
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最小单元,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2.3应急专家组
应急领导机构聘请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决策分析、公共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区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的职责:为萧山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指挥机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2.4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萧垂直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3运行机制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及平台要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统筹协调、就地调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单位) 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及平台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 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3.1.1监测和预警系统
(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动态监控。各专项应急预案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平台和基层组织、公众等,应从工程技术、设备、基础设施的改良等工程性措施,以及通过规划、土地使用、公众风险意识等非工程性措施,共同消减本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
(2)本区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场)平台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相关区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区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相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的突发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协同事发地镇街(场)、平台进行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区委和上级相关部门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3.1.2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本区域蓝色、黄色预警,由各专项预案主管单位向区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由区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或区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发布和解除。
本区域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各专项预案主管单位应在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相关单位;同时,由区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上报,由市级或省级层面发布。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后, 事发地镇街(场)、平台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调整与解除
各专项或临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可依据事件的发生区域、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结合应急专家组的建议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发布和通报
区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场) 、平台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全过程。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 各应急主管部门、 各镇街(场)、平台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区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送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 在事发60分钟内、力争3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直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及市级主管部门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同步向区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区相关指挥部( 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各方信息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通报各相关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公安分局、外侨办、台办协调,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搜寻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与作业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各镇街(场)、平台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 府报告事件情况。
(3)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场)、平台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区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发生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令,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收集、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并实现与各相关单位信息共享。
3.2.3应急响应
3.2.3.1应急响应启动
区镇两级应急领导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区政府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场)、平台预案同时启动。同时,报市应急管理机构,请求启动省、市总体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区政府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场)、平台预案同时启动。同时,报市应急管理机构,请求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区政府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场)、平台预案同时启动。必要时,报市应急管理机构,请求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场)、平台预案。必要时,报区应急管理机构,请求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
3.2.3.2基本应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属地镇街(场)、平台必须快速反应,组织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镇街(场)、平台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迅速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启动心理干预和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它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3.2.3.3扩大应急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政府名义,启动区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在萧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比较严重,超出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区委区政府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相关指挥机构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全市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迅速形成应对巨灾机制,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有效遏制可能造成的损失。
特别紧急时,由区政府报请杭州市政府和省政府决定本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 态发展,消除危害。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区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上级单位、人民解 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执行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事发地镇街(场)、平台应急领导机构启动相关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地点,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现场指挥部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 的统一指挥下,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获救并得 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事发地镇街(场)、平台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区政府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已启动省、市级预案的,报省、杭州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中止,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市政府、省政府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镇街(场)、平台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的批准,成立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1)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及平台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安排,区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必要时可申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 事发地镇街(场)、平台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区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街(场)、平台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向区政府报告。 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区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它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订扶持有关优惠政策。
(4)补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3.3.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救,逐步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台办、侨办应当加强与广大台胞、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台胞、侨胞赈灾工作。
3.3.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3.3.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3.3.5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镇街(场)、平台或区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点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4应急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4.1应急队伍保障
4.1.1专业应急队伍
建立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城市管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防汛防旱、地震救援、地质灾害防治等为主的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4.1.2骨干应急队伍
公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1.3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城市社区、乡镇村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
各镇街(场)、平台和相关单位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4.2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建立并完善区级应急储备金制度,加强应急资金保障。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应急资金。
4.3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作出动用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区级救灾物资的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发改局负责综合协调供电、区经信局负责综合协调通信、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信息系统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要利用区应急指挥系统平台,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讯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讯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讯网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4.7公共设施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公共避难场所的规划与指导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区各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指导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传播设施。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水、电、气、油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8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应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区交警大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9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事发地镇街(场)、平台要动员和发动辖区治安力量,协助区公安分局实施治安保卫,开展群防联防。
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4.10人员防护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4.11技术保障
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技术保障,积极发挥科研力量的重要作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为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应急指挥处置手段创新提供支撑,降低 人力、物力成本,优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效率。
充分发挥在萧科研机构的作用,积极利用相关资源,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加大对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处理、评估等多个环节以及应急管理的模式和运作机制 的研究和开发投入。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 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需要组建专项专家组。
5监督与管理
5.1宣传与培训
5.1.1宣传
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 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等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等应急方面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场)、平台及各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2教育培训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 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5.2预案演练
5.2.1全区性应急处置演练,由区各相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处置专业演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平台和村(社区)开展本区域应急处置专项演练。
5.2.2应急处置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普及减灾和处置事故、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 救援能力,并通过演练检验预案,不断修编完善预案。
5.3责任与奖惩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专业部门领导,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预案,认真及时承担起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现场指挥等工作。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或漏报、缓报和瞒报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萧山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及其主管部门
预案类型 | 序号 | 预 案 | 主管部门 |
自然灾害 | 1 | 杭州市萧山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杭州市萧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
3 | 杭州市萧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 ||
4 | 杭州市萧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5 | 杭州市萧山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 | ||
6 | 杭州市萧山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区气象局 | |
7 |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事故灾难 | 8 | 杭州市萧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9 | 杭州市萧山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 | |
10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11 | 杭州市萧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12 | 杭州市城市污水系统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萧山环境集团 | |
13 | 杭州市萧山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
14 |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局 | |
15 |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6 | 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战勤保障应急预案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17 | 杭州市萧山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
18 | 杭州市萧山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
19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萧山分局 | |
20 | 杭州市萧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
21 | 杭州市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22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预案类型 | 序号 | 预 案 | 主管部门 |
事故灾难 | 23 |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24 | 杭州市萧山区湘湖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 |
25 | 杭州市萧山区( 内河)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
26 | 杭州市萧山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 ||
27 | 杭州市萧山区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28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共卫生事件 | 29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30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 ||
31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 ||
32 | 杭州市萧山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33 | 杭州市萧山区药品( 医疗器械)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34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社会安全事件 | 35 | 杭州市萧山区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36 | 杭州市萧山区学校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育局 | |
37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
38 | 杭州市萧山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金融办 | |
39 | 杭州市萧山区处置成品油市场供应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
40 | 杭州市萧山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
41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预案 | ||
42 | 杭州市萧山区处置大规模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统战部 (区民宗局) | |
43 | 杭州市萧山区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办公室 ( 区台办) | |
44 | 杭州市萧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外事办) | |
45 | 杭州市萧山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政法委 | |
46 | 杭州市萧山区群众异常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区信访局 |
预案类型 | 序号 | 预 案 | 主管部门 |
社会安全事件 | 47 | 杭州市萧山区失业应急预案 | 区人力社保局 |
48 |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
49 | 杭州市萧山区通信网络保障应急预案 | 区经信局 | |
50 | 杭州市萧山区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
51 | 杭州南站枢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杭州南站枢纽 管委会 | |
52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 |
53 | 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 区住建局 |
注:本表以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预案主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响应的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