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村(企业)退休干部的关心关怀,推进新街街道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生活补助的意见》(萧委[2009]25号)、《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村级班子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萧委办发[2019]5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通知。
二、调整享受有关待遇的对象和条件
在新街街道累计任正职五年以上(含五年,任副职年限按80%折算成任正职年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的离任村(企业)干部。
1、享受对象的任职岗位以及任职年限的认定,以任免文件(或村务专职工作者聘用协议)、情况公示结果为依据;在岗期间,在街道部门、村、镇办企业任职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重叠任职的按就高职务计算)。其中:
①村主要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党组织书记、大队长、高级社书记、高级社社长、农会主任、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务),按照正职计算。除村主要干部以外的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经联社副社长、村党组织委员、村委会委员、村经联社委员以及等同于以上职务的村“三委”职务、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均按照副职计算。
②在原镇办企业任厂长和书记的按正职计算,其余两委人员按副职计算。
③在街道部门任中层干部的按正职计算,任一般干部的按副职计算。
2、村退休干部指折算后累计任正职五年以上(含五年),曾在村工作并已到享受退休待遇的离任人员。
3、企业退休干部指折算后累计任正职五年以上(含五年),在原镇办企业工作至退休并领取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4、非正常离职人员(包括受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离职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人员等)不纳入享受范围。 5、从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道部门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离任村(企业)干部,以及已享受财政补贴的其他人员,不纳入享受范围。
三、调整办法
1、生活补贴。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购买情况,按照折算后累计任正职年限分档按月给予补贴:
(1)街道、村未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①累计任正职5年及以上、不足10年的,补贴280元;②累计任正职10年及以上、不足15年的,补贴380元;③累计任正职15年及以上、不足20年的,补贴480元;④累计任正职20年及以上、不足25年的,补贴580元;⑤累计任正职25年及以上、不足30年的,补贴680元;⑥累计任正职30年及以上、不足35年的,补贴880元;⑦累计任正职35年及以上的,补贴1080元。
(2)街道、村已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①累计任正职5年及以上、不足10年的,补贴140元;②累计任正职10年及以上、不足15年的,补贴190元;③累计任正职15年及以上、不足20年的,补贴240元;④累计任正职20年及以上、不足25年的,补贴290元;⑤累计任正职25年及以上、不足30年的,补贴340元;⑥累计任正职30年及以上、不足35年的,补贴440元;⑦累计任正职35年及以上的,补贴540元。
生活补贴发放期间如遇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村(企业)退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提高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
2、医疗补贴
(1)街道、村已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额外发放医疗补贴。
(2)街道、村未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折算后累计任正职年限分档补助:①累计任正职5年及以上、不足12年的,每月给予280元的医疗补贴;②累计任正职12年及以上、不足20年的,每月给予300元的医疗补贴;③累计任正职20年及以上的,每月给予320元的医疗补贴。
3、生活补贴和医疗补贴由街道财政负担。
4、生活补贴和医疗补贴在个人符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开始享受,其中本人仍在岗领取财政或集体报酬待遇的对象除外。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村(企业)退休干部向所在村党组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
2、村三委会(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村三委会(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可邀请老干部等了解情况的同志列席),对申报人员的任职时间,有无受过何种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已享受各类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后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将符合条件的村(企业)退休干部名单等资料上报街道审批。
3、生活补帖和医疗补贴的发放。经街道审批后,由各村(街道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补贴名单和补贴标准,按年发放生活补贴和医疗补贴。今后,凡符合条件的新增补贴对象于每年11月份按上述程序报批审定,统一发放。
4.生活补贴的终止(医疗补贴同时终止)。已经核准享受补贴的村(企业)退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补贴:①补贴对象去世的;②在领取补贴期间,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者刑事处罚的;③在领取补贴期间,参与群体性信访事件、违反《信访条例》的;④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并经查实的;⑤其他应当终止补贴的情况。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党〔201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街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屠杭钢
联系电话:0571-8285825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