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5/2021-46039 | 成文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统一编号 | AXSD05-2020-0005 |
文 号 | 萧科〔2021〕15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有效性 | 废止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集中力量攻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动萧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等优势特色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第二条 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分为产业发展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含政策引导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3年。
第二章 立项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萧山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税收隶属关系在萧山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科研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其他具体条件由区科技局在项目征集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有限目标,择优支持。
(一)产业发展项目:同一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限承担1项。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会同联合体成员共同申报承担的),可增加限额1项;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2项。
(二)社会发展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承担1项。
(三)承担项目达到上述限额的,必须验收后方可提出新的申报。
第三章 立项组织
第五条 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立项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编发指南。区科技局围绕全区高质量发展目标,聚焦重点领域编制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统一按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三)形式审查。区科技局按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要求、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产业发展项目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实地评价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和评价。社会发展项目一般采用网络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
(五)立项建议。区科技局项目立项管理科室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基础,召集科室联审会议,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立项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六)行政决策。区科技局班子会议结合申报指南、评审意见等,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七)社会公示。经区科技局行政决策确定的立项方案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立项管理科室组织调查复核,并报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八)立项发布。区科技局根据公示和复核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发布立项通知。
(九)合同签订。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意见等为依据,明确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算、研发目标等内容。研发目标设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遇重大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予以应急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执行、完约验收和核定资助资金的依据。区科技局应按中央关于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管理服务,减少检查次数。在项目执行期内,产业发展项目安排一次中期检查,社会发展项目安排一次自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及时地按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健全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努力按目标任务、计划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七条 合同变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其中项目延期原则上仅限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区科技局收到变更报告后,涉及研发目标的变更,由项目实施管理科室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后,向承担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其他的变更,由项目实施管理科室报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承担单位反馈书面意见。擅自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等的,区科技局不予认可,变更内容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经费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区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一)不配合检查管理,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无效的;
(二)合同期满6个月仍未向区科技局(或其他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或合同期满1年仍未完成验收的;
(三)因客观原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的。
项目实施管理科室负责提出终止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后,向承担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财务审计,准备验收备查资料。
(一)验收时限。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应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6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或其他验收组织单位)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在合同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财务审计。财政资助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到位、经费支出、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三)验收资料。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论文、标准、获奖证书、操作规程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决算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原则上2个),以及根据项目特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区科技局批复同意变更项目合同的,还应提供变更批复意见。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等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依据所提供的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验收组织。区科技局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开展项目验收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其中社会发展项目涉及医疗卫生领域的,可委托区卫健局验收。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以合同书为依据,由验收专家组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二)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区科技局批准,擅自变更合同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3.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合同目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或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虚假等问题。
(三)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区科技局验收管理科室将验收意见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验收证书。验收完成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验收的全套资料送区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资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综合项目研发投入、项目质量等要素予以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研发投入的核定标准参照省科技厅相关管理办法,承担单位自筹研发资金不得少于财政资助。
(一)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40%,在项目实施结束并经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二)社会发展项目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医卫类项目一般不超过5万元),其中政策引导项目无经费资助。资助资金超过10万元(含)的,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40%,在项目实施结束并经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资助资金不足10万元的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际资助资金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拨付。项目验收时实际研发投入低于项目合同预算投入90%的,应重新核定资助金额。项目结余资助资金需在出具验收证书前退回区科技局并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验收不通过、结题和终止的项目,不再安排后续财政资助资金;对已下拨财政资助资金的,应收回结余资金和不合规使用的资金。
第七章 监督惩戒与保障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立项、项目验收通过(结题)、资金资助的,或在项目实施、经费管理中有严重问题且限期整改无效的,区科技局可撤销该项目,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在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区级项目申报和推荐申报上级项目,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对验收不通过、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在以后2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区级项目申报。其中属高校、科研机构和医院的,暂停受理对象为项目所在院系、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如项目无资助资金或资助资金全额退还的,暂停受理对象仅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结题的项目,区科技局在以后1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区级项目申报。其中属高校、科研机构和医院的,暂停受理对象为项目所在院系、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如项目无资助资金或资助资金全额退还的,暂停受理对象仅为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区科技局及时受理调查,并反馈或公示处理结果。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2日起施行。2020年度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揭榜挂帅”方式实施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其过程管理及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萧山区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萧科﹝2017﹞43号)和《萧山区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萧科﹝2018﹞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