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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1-46010 成文日期 2021-05-2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案号:杭萧政复〔2020〕212号
申请人:盛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盛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所作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203200608001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1-05-28 11: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2020212

 

申请人盛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盛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所作萧综执罚字20200902032006080014《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6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立案前调解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因案前协调无法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于同年78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其屋后绿化在入住十几年里没有修剪,影响了通风采光及行人进出,因此申请人对树木进行了修剪。申请人对自行修剪树木一事虚心接受批评教育,但因申请人没有固定工作,父亲长期卧床,加之今年形势特殊,生活更为困难,为此请求免除经济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擅自修剪树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5月14日09时16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路高桥住宅区***幢北侧,发现申请人对高桥住宅区***幢北侧的一棵香泡树进行了修剪。经查明,申请人为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住宅区****单元***室业主,其房屋北侧有1棵香泡树。2020年5月14日7时许,因案涉香泡树生长影响采光,申请人在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锯子对香泡树进行修剪,锯掉了香泡树(胸径14厘米)一截较大的分枝以及3截细小的分枝。经测量,案涉香泡树主要修剪口以上50厘米处的树杆直径为6厘米。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修剪树木前未向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行为属于擅自修剪树木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擅自修剪树木的行为处罚适当。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对当事人处以树木价值两倍合计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擅自修剪树木的行为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调查、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擅自修剪树木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救济权利。2020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对高桥住宅区***幢北侧的一棵香泡树进行了修剪。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于同年6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同年6月10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勘察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第六条第()项“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树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因下列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案涉树木影响其房屋采光,擅自对树木进行修剪,属于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对城市绿化进行修剪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显示,案涉树木修枝的损失补偿价格为50元,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树木价值两倍即100元的罚款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另,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6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2032006080014《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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