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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1-45837 成文日期 2021-05-2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案号:杭萧政复〔2020〕192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007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1-05-25 16: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0192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007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07号告知书,该告知书提到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没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故无可公开内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亦未进行合理搜索,变相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拒绝履行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2、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已明确要求以“纸面”形式予以提供所需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而不能以告知查询豁免其提供服务,被申请人掌握并保存申请人要公开的信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要求申请的内容数量非常多致其不能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已构成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悖,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0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周某系进化镇吉山村村民。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1、依法公开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依法公开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的信息公开申请。同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说明》,对公开地名进行补充,明确申请内容为“1、依法公开进化镇吉山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依法公开进化镇吉山村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5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相关信息,经检索,被申请人未记录、保存,故无可公开的内容。针对其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相关信息,则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其各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所在区域、面积及四至范围图已以树立公示牌的方式主动公开于各村田间,吉山村具体公示牌所在位置其可在工作时间咨询吉山村村委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1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告知其被申请人仅获取、保存《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其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被申请人未单独获取保存吉山村201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申请人可在收到本答复书后10日内,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30)到被申请人103办公室查阅《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并告知申请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经检索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内容不存在,故申请人告知其无可公开的内容;第二项申请中的部分内容已以树立公示牌的方式主动公开,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因具体公示牌所在位置无法做出书面准确描述,故建议其向所在村村委会咨询。经检索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保存纸质版《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但该信息内容较多,且所附图纸较大,被申请人处无专门用来打印大图的机器,难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故告知申请人可由其前往被申请人处查阅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依法公开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2、依法公开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同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充说明》,申请人对公开地名进行补充,明确申请内容为“1、依法公开进化镇吉山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依法公开进化镇吉山村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同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20007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年5月19日寄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你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相关信息,经检索,该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没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故无可公开的内容。2、你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相关信息,其中本机关辖区内各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所在区域、面积及四至范围图已以树立公示牌的方式主动公开于各村田间,吉山村具体公示牌所在位置你可在工作时间咨询吉山村村委会。你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1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我机关仅获取、保存《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其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本机关未单独获取保存吉山村201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你可在收到本答复书后10日内,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30)到本机关103办公室查阅《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联系人胡某,联系电话82****10,前来查阅前请提前预约,以便于工作人员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本机关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信息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调查,其答复:进化镇吉山村2000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相关资料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保存。基本农田保护区红线图不存在,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体现,不存在单独的基本农田规划图。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萧山市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该图系由原萧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和萧山市土地管理局制作。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充说明、2020007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收件凭证、补充说明及收件凭证、检索记录、公示牌照片、规划图全景照片、2020007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本机关调查取得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复函、萧山市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进化镇待置换用地登记表、进化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相关信息,而经本机关调查,相关信息系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保存,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可公开的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进化镇吉山村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相关信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以及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被申请人检索后发现其保存有《进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因该信息难以复制成纸质版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阅,同时被申请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辖区内各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所在区域、面积及四至范围图均已以树立公示牌的方式主动公开于各村田间,申请人可向吉山村村委会咨询具体公示牌所在位置,该答复符合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另,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同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充说明,后于同年5月19日寄送书面答复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5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2020〕007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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