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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1-45097 成文日期 2021-05-1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案号:杭萧政复〔2020〕179号
申请人:周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关于周某甲的答复》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1-05-12 09: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2020179

申请人周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委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至2020年5月6日未收到任何回复,后申请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督促公开申请人于2015年期间向吉山村组织提交的宅基地建房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回复:经查不属于应当进行村务公开的范畴,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已构成对抗法律法规和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进化镇吉山村村委会提交《萧山区进化镇吉山村村会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周某甲2015年期间向村委会支部组织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同年5月9日,因吉山村村委会未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1、敦促进化镇吉山村村务公开;2、责令进化镇吉山村村委会支部组织向申请人书面形式公开。”的《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5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文件不属于应当进行村务公开的范畴,故被申请人无督促并责令吉山村村委会向申请人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吉山村村委会公开其于2015年期间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书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仅对村委会应该公开却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行为具有查处职责,在申请人所申请的材料不属于村务公开范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查处职责,故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案涉《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告知其被申请人不具有督促并责令吉山村村委会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材料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2月21日向进化镇吉山村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周某甲2015年期间向村委会支部组织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但未收到吉山村任何回复,请求被申请人查处,督促进化镇吉山村进行村务公开,责令进化镇吉山村村委支部组织向申请人书面形式公开。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进化镇吉山村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应当进行村务公开的范畴,遂于2020年5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答复其并无督促并责令村委会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材料的法定职责。书面答复于同年6月3日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萧山区进化镇吉山村村会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责督促村委公开申请书及收件凭证、萧山区进化镇吉山村村会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进化镇吉山村未向其公开“申请人于2015年期间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信息的事宜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镇人民政府有权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申请人要吉山村村委会公开的“申请人于2015年期间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信息,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26日作出答复,程序合法。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甲<履责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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